計稅新規為“個體戶”減負
- 發佈時間:2015-01-08 05:45:33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重新發佈了《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解讀新規如何為個體工商戶實現減負,提供發展新動力。
據國家工商總局統計,截至2014年11月底,個體工商戶有4946.83萬戶,同比增長12.42%,資金數額2.9萬億元,增長21.57%,成為吸納新增就業的主渠道之一。
“個體私營經濟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促進市場繁榮、穩定擴大就業的重要力量。”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原《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由稅務總局于1997年3月發佈,近18年來個人所得稅法歷經5次修訂,企業所得稅法也完成了內外資稅法合併,原《計稅辦法》部分條款滯後等問題日益顯現,亟需修訂。
“個體工商戶與法人企業在組織形式和法律責任上有所不同,但都屬於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二者在財務核算方面存在相近性,在所得稅政策規定方面具有可比性。”該負責人説。但是,目前個體工商戶與法人企業分別執行不同的所得稅法規,法人企業所得稅稅基優惠較多,而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稅基優惠較少。
重新修訂後的新《計稅辦法》,與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做到了最大限度的接軌,使二者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方面基本實現了全面對接。
新《計稅辦法》明確了個體工商戶工資薪金支出,“五險一金”及補充養老、醫療保險費,利息支出,匯兌損失,“三項經費”支出,業務招待費和廣告宣傳費支出,固定資産租賃費支出,財産保險費、勞動保護支出,開辦費、捐贈支出,攤位費等支出項目的扣除標準及相關內容。
基於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活動與家庭財産、費用支出經常混用的實際情況,新《計稅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與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費用,允許按照40%的比例視為與生産經營有關費用進行稅前扣除。這種處理方式既便於個體工商戶享受扣除規定,也可避免原《計稅辦法》下因個別地方不允許混用費用扣除導致納稅人稅負增加。
新《計稅辦法》支援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允許其對不超過辦法規定標準的部分進行稅前扣除。
此外,新《計稅辦法》還加大了對個體工商戶研發投入的支援力度,將個體工商戶用於研發的單臺設備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價值標準由5萬元提高到10萬元。
這次修訂辦法還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清理規範稅收行政審批項目,取消了原《計稅辦法》設定的資産損失、業務招待費、固定資産折舊年限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或批准的條款內容。
新《計稅辦法》在條款設計上採取了避免過於複雜的原則,兼顧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和會計核算特點,對個體工商戶資産的稅務處理和其他相關事宜不再展開作詳細規定,採取了原則規定參照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的處理方式。
該負責人表示,原《計稅辦法》有利於個體工商戶與法人企業開展公平競爭,有利於減輕個體工商戶的辦稅負擔,也有利於稅務機關規範和加強管理,必將為個體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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