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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訂三項退市配套規則

  • 發佈時間:2015-01-31 07:34:37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廣州日報訊 (記者楊欣)為落實《股票上市規則》中的退市新規,上交所對與退市相關的三項配套規則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並於昨天對外發佈實施。

  本次修訂的三項退市配套規則是,《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5年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據悉,上交所修訂後的《重新上市辦法》針對不同情形退市公司,在重新上市的申請程式、申請文件等方面作出了差異化安排。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根據不同的退市情形,規定不同的重新上市申請間隔期。主動退市的公司,可以在其股票終止上市後隨時提出重新上市申請;因市場交易類指標強制退市的公司,提出申請的間隔期為三個月;因重大違法以及市場交易類指標強制退市之外的其他強制退市公司,提出申請的間隔期為十二個月;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公司,提出申請的申請間隔期為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二是對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特別規定了嚴格前置條件。重大違法退市公司未同時符合全面糾正重大違法行為、撤換責任人員、對相關民事賠償承擔做出妥善安排等條件的,上交所將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請。

  三是對於主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和被“錯判”重大違法的退市公司恢復上市地位,《重新上市辦法》在申請文件、審核程式、重新上市後的交易安排等方面進行了一定簡化和差異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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