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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染池塘魚一夜暴斃損失大養魚戶狀告煤企

  • 發佈時間:2015-01-30 08:32:21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場暴雨過後,一夜之間池塘裏的魚兒集體暴斃,元兇竟是周邊一煤企。為此,養魚戶將該煤企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西省安福縣人民法院調解了這起水污染責任糾紛,由煤企賠償養魚戶32500元。

  方建國于2009年承包了本村面積近16畝的魚塘,該魚塘正好位於某煤企採礦排放污水及礦渣地表水流向的下方。2013年初,方建國購買了大量魚苗投放該魚塘並對魚塘進行了精心管理。當年6月的一天,一場暴雨過後,方建國發現自家魚塘的魚兒竟全部“翻白”。方建國懷疑是旁邊煤企排污所致,故向環保局和農業局反映情況。經調查,有一暴雨沖刷礦渣形成的地表徑流流入該魚塘,同時另有煤礦污水匯入該魚塘。經農業局水産站評估,方建國的魚塘草魚死亡3000多斤,鰱魚死亡500多斤,鯉魚死亡400多斤,鳙魚死亡1000多斤。經有關部門多次調解未果。方建國訴至法院要求該煤企賠償其經濟損失4萬餘元。

  對於一般民事案件來説,舉證責任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即環境污染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因該煤企無法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以及排污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進行舉證,經法官多次釋明與調解,雙方終達成一致意見,由該煤企一次性賠償養魚戶32500元。 鄭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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