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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比違約更可怕

  • 發佈時間:2015-01-28 05:52:3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部分扛不住風險的中小企業無力償債,其私募債出現違約本來算不上新聞。因為私募債的發行一般都有擔保人,債主還不了還可找擔保方代償。

  然而,令債權人大跌眼鏡的是,當到府要債時,“12東飛01”債的擔保方卻把門一關,掏出一紙公文“一推六二五”,“本公司擔保對象為債券的信用評級,並不承擔代償義務”。讓投資者吃了個閉門羹。

  按理説,擔保文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本是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的重要前提,也是投資者判斷債券投資價值的重要依據。但令人費解的是,為什麼投資者看到的擔保文件與擔保方提供的不一致,發行人在此中有沒有造假?在長達3年時間裏,擔保方對自己擔保的範圍一直默不作聲,是否有隱瞞重要資訊的嫌疑?還有,擔保方説只對“信用評級‘AA’進行擔保”又是怎樣的擔保法?更該追問的是,這種只對信用評級進行擔保的私募債又是如何通過審查關的呢?債券承銷方當年是不知情呢還是另有隱情?

  應當指出的是,“12東飛01”並不是一件簡單的違約事件,若涉及擔保文書造假,將是違法犯罪行為;若債券發行方沒有盡到審查的職責,同樣也違反了有關規定。違法或違規都比單純的債券違約更損害投資者對債券市場的信心。

  對於此次風險事件,有關部門當務之急是應當全面排查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和有關擔保文件的風險,消除隱患;同時對其中違法違規者要堅決繩之以法,還債券市場乾淨清爽,恢復投資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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