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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是非非説鹽商

  • 發佈時間:2015-01-28 00:33:01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中國歷史上,鹽是一個長期被壟斷經營對象,漢、唐都曾把壟斷鹽利作為增加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授予鹽商絕對的壟斷經營權,是明清時期才有的事。

  明初,因為北方邊境大量囤兵以防禦蒙古勢力,所以朝廷規定鹽商必須先納糧到邊塞,然後由官府視納糧的多少頒發“鹽引”,商人拿到鹽引後才可以到鹽場領鹽行銷,這種制度叫做“開中法”。到了明中葉,開中法逐漸廢弛,出現了鹽引賣不動的局面。

  萬曆四十五年(1617),負責整頓鹽政的袁世振開始推行“綱法”來消化積壓的鹽引。他把商人手中的舊引分為十綱,編成冊子。每年以一綱行舊引,九綱行新引。為了避免新的競爭,便於管理,商人的數量受到了嚴格控制。每年發行新引時,都以綱冊原載的商人與引數為依據,冊上無名者不得加入。這樣一來,那些冊上有名的商人(所謂“綱商”)就得到了政府特許的壟斷經營權,而且這種權利是可以世襲的。

  清初沿襲了明代的鹽法。鹽商運銷食鹽,須先向鹽運司交納鹽課,領取鹽引,然後到指定的産鹽區向灶戶買鹽,再販往指定的行鹽區銷售。除壟斷經營權之外,朝廷還給鹽商以很多其他優惠條件。如允許他們“加價”(提高官定售鹽價格)、“加耗”(增加每引的斤數)以及“借帑”(即從國庫裏借錢營運)。有了這樣的保證,鹽商可以坐收暴利。

  自清以來揚州是兩淮鹽運司衙門所在地,鹽商多聚集於此。鹽業的興盛帶動、促進了揚州城市的發展,鹽業的衰落,揚州城也隨之而中衰。成也鹽業,衰也鹽業,一榮俱榮,一損俱損。

  説起揚州的鹽商,大家的第一印象便是“奢豪”。《清代野記》中有這樣一則故事,便透露出了揚州鹽商奢豪生活的冰山一角。據《清代野記》記載,乾隆間,皇帝南巡至揚州,當時揚州鹽商綱總姓江,乾隆帝南巡一切供應皆由江承辦。一日乾隆帝遊覽大虹園,至一處,對左右説:“此處頗似北海之‘瓊島春陰’,惜無喇嘛塔耳。”那位江綱總聽説後,立即以重金賄賂乾隆帝的親信,拿到了喇嘛塔的圖紙。然後按圖索驥,召集工匠,一夜造成了喇嘛塔。次日乾隆帝再次臨幸大虹園,“見塔巍然,大異之,以為偽也。”繼而得知真相後,乾隆帝嘆道:“鹽商之財力偉哉!”

  鹽商之所以能夠豪奢,在於他們手握官方的壟斷經營權,可以牟取暴利。這一點,古今中外的壟斷經濟概莫能外。但也正因為如此,朝廷和官府可以對鹽商肆意課稅、盤剝,在各種環節上撈取好處。這一點,任何官商勾結的壟斷經濟同樣概莫能外。據了解,乾隆時候,每引鹽所需要繳納的雜稅有白銀12兩,後來就變成了14兩,國家需要的錢越來越多,鹽商的負擔就重。當然,這部分成本,最終會轉嫁到消費者頭上,就是鹽價高漲,曾有統計説,當年一名船工,買鹽的支出能佔到其收入的20%-40%,可見鹽價之高。在壟斷經濟中,最終為高成本買單往往都是基層的百姓,這一點,古今中外仍然概莫能外。

  這種畸形的官方壟斷經濟模式,其帶來往往是市場的僵化或者混亂;而建立在這種壟斷體制上的鹽商,一旦壟斷被打破,他們的財富便會轟然倒塌、灰飛煙滅。在清代,由於壟斷之下鹽價高漲,直接導致了私鹽橫行,官鹽嚴重滯銷。在這種情況下,道光十二年(1832)兩江總督陶澍議將淮北引鹽改為票鹽,也就是在那些交通不便、引商不肯前往的地方,允許資本較小的商人經營,打破了壟斷的壁壘。道光三十年,兩江總督陸建瀛又將此法推行于淮南。以後,票鹽法漸漸向福建、兩浙、長蘆等鹽區推進。綱法改為票法,從根本上取消了鹽商對鹽業的壟斷,此後鹽商的風光不再,沒落已成定局。

  當然,也有人認為鹽商也並非一無是處。客觀上説,他們的奢豪在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一座城市消費行業的發達程度。這一點,即便是帝制時代的乾隆也是認可的。據記載,乾隆三十三年,兩淮鹽政尤拔世上書,指責鹽商們生活奢侈,望皇上讓他們崇尚節儉。孰料乾隆帝批示説:“此可不必。商人奢用,亦養無數遊手好閒之人。皆令其敦儉,彼徒自封耳。此見甚鄙迂。”這就是説,乾隆帝認為,富商們奢侈還養活了一批人,能增加就業。不過細細想來,這種建立在畸形的壟斷經營模式上的所謂消費刺激,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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