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看稅收理念與現實
- 發佈時間:2015-01-27 10:05:25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從總體來説,稅收要解決政府履行職能“錢從哪來”這樣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錢從哪來”後邊,當然跟著的是“用到哪去”。在現代文明的語境裏,現代社會任何經濟體的官方,都會認可稅收必須“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雖然任何主體都不否定“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理念,但並不等於現實生活中就可以相對順利地把這個理念和實際對接。
第一,“取之於民”時會發生“稅收痛苦”,如何降低這種痛苦,關聯稅制的結構狀態。在稅收的徵收環節,它一定表現為一種利益讓渡。納稅人是企業也好,是自然人也好,這種利益讓渡帶來的是在徵繳環節上發生的感受具有“稅收痛苦”。從稅收産生的利益讓渡來説,帶著的是一個很流行的比喻——稅收是一種“拔鵝毛”的藝術。公權體系行使徵稅權是帶有強制性的,“拔鵝毛”的時候水準較高、藝術上值得稱道的境界叫做“既把鵝毛拔下來,又讓鵝不叫喚,至少要讓鵝少叫喚”。由此可觀察:稅收原則體現的“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理念和現實之間的距離是非常明顯的。在“稅收痛苦”這個概念上,中國社會現在無可回避,我們必須實事求是地來討論它。為促進社會和諧,需要優化處理這個“稅收痛苦”問題,比如説直接稅和間接稅的總體結構。學術分析可以證明,在宏觀稅負既定的假設條件下,社會成員總體的稅收痛苦程度,會與間接稅的比重成正比,而與直接稅的比重成反比。到了一定的發展階段,稅制改革必須順應這一原理和回應公眾訴求來優化稅制結構。
第二,“用之於民”時的支出不是與“取之於民”時的收入一一對應。納稅人在繳稅的時候也會反覆聽到“取之於民”是“用之於民”的理念宣傳,以表明“取”後是“用”于滿足人民群眾、納稅人利益的,這個大迴圈在具體的對應性上卻必須説清楚:“取”之收入點(人)與“用”之支出點(人)並不是一一對應的。因為稅收除了有給政府籌集收入、履行服務公眾管理社會職能的作用之外,它還必須伴隨另外一種職能,而且是現代社會越來越推崇的管理職能,就是要合理地行使收入調節功能,發揮再分配的作用。這裡面尤其是直接稅會明顯成為再分配的政策工具,所以稅收制度就必然要在其優化設計和運作裏面考慮“抽肥補瘦”。
第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稅收也必然有其運作成本。原理上説不可能為零成本,但是要盡可能地降低成本,才能最好地體現“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宗旨和原則。稅收這個體系裏邊的具體成本,學術上可分成徵管成本和遵從成本,涉及“收”與“付”的雙方。怎樣使之最小化?如果從徵管成本來説,實際上涉及我們整個公權體系的綜合成本,並不只是稅收部門自己的一個運作成本問題。如果稅收部門後邊整個公權體系是高效率的,它就不必多徵稅來維持後邊整個龐大體系的運作,反之則多徵稅必不可免,實在徵不上來就會更多擠佔民生凈支出部分。所以這個廣義的稅收徵管成本聯通行政成本,不只是稅務部門的事,涉及一大套行政的和公權的架構。由此可知,在中國要使稅的徵管成本、行政成本、綜合成本最小化,政府的大部制改革、扁平化的機構改革是當然的命題。
第四,“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制度建設必須全面法治化。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察點。“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總體來説應形成規範的公共選擇,它關鍵的制度因素是什麼?是十八大以後明確認可的“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是整個公權體系以其合法性使稅收健康運轉的最關鍵的制度。從稅收法定的觀念與實踐起源看,必須承認是從英格蘭的“無代表不納稅”這個表述開始的。我們現在有沒有公眾的代表?有,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們的最高權力機構和立法機構,就是由人民代表組成的。但是它的作用怎麼樣?這又是一個真問題。現階段人大在立法方面比如説加快房地産稅立法上,能不能夠適應客觀需要,作出應有的立法作為?人大的代表怎麼能夠真正地代表我們廣大的公眾、代表他的選民?怎麼樣能夠真正地使公眾的聲音和訴求得到一些理性的過濾以後,充分進入立法過程?這都是有距離、有挑戰性的。
第五,“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需要更高的透明度和績效追求。這些年在實際生活中,已經明顯地表現出人民大眾納稅人意識在不斷上升,以及他們對政府徵稅、用稅的公開透明和績效的必然要求。其實,近年來政府在“錢從哪來、用到哪去”的透明度上作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積極努力,但達到的公開透明和績效水準仍顯滯後,這方面理念和現實的差距也較明顯。如果説政府牽頭、全民參與的這樣一個制度建設過程,不能在透明和績效方面有讓公眾日趨認可的進步,而一味要求公眾誠信納稅,形成一種文化氛圍,那麼這樣一種誠信納稅文化的培育,其實是缺乏對應因素的。上述兩方面必然相輔相成、必須共同推進,這也是我們縮小理念與現實差距、通過努力才能夠取得進步的一個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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