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能否推廣?
- 發佈時間:2014-12-15 02:31:04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非常評
上海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12月13日成立,並向15名委員頒發了聘書,將全程公開首批檢察官、法官遴選過程,接受社會監督,這是全國首個省級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
遴選委員會破解司法地方化
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來自社會各界,較少考慮行政因素,更能從專業角度進行把關,從而選拔好法官和檢察官。
用“千呼萬喚始出來”來形容首個省級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的誕生,可謂一點都不為過。本輪司法改革關鍵之一就是如何選人、用人,而成立一個中立而高效運作的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則是確保司法機關選好人、用好人的重中之重。上海成立全國首個省級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在促進司法公正上邁出了有益的探索,值得我們肯定與期待。
成立省級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有利於破解司法地方化。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上海的做法就是對四中全會《決定》的落實與探索,有利於擺脫法官、檢察官受到地方的干擾,從而確保他們公正辦案。
其次,有利於破解司法行政化。引發司法不公另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司法的行政化,法官、檢察官受到內部行政領導的干擾。而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本身獨立於省級司法部門,其委員來自於相關部門的領導和資深的法學專家、業務專家、律師代表。因此,法官、檢察官能更加獨立公正辦案,而不用擔心上級領導的臉色,從而確保更加公正辦案。
儘管《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對法官、檢察官任職資格提出了相應的要求,但在司法實踐中,仍然有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規避法律的規定,成為法官、檢察官甚至是高級別的法官、檢察官。而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來自社會各界,較少考慮行政因素,更能從專業角度進行把關,從而選拔好法官和檢察官。
同時要看到,委員會的成立也有助於監督法官、檢察官公正司法,促進司法公正。委員會除了遴選功能外,還具有懲戒功能,對法官、檢察官嚴重違紀行為可以提出懲戒意見,並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對違紀法官、檢察官予以公開譴責。那麼,對於法官、檢察官有違法違紀行為,公民除可以向法院、檢察院和相關執法機關提出外,還可以向中立的委員會提出,從而有利於監督法官、檢察官辦案和日常行為,從而促進他們守紀守法,公正司法。
實踐中能多大程度上擺脫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促進司法公正,還需要不斷探索和進一步完善制度。例如,委員會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分別設立法官遴選(懲戒)工作辦公室和檢察官遴選(懲戒)工作辦公室,承擔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的日常工作。這兩個辦公室與法院、檢察院的組織關係必須厘定,不能成為附庸,別讓實際效果大為打折。
□楊濤(檢察官)
上海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人員名單(按姓氏筆畫為序)
主任
●沈國明 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黨組書記、專職副主席。
副主任
●陳輻寬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
●洪基浩 上海市委組織部部務委員、綜合幹部處處長。
●盛勇強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章華 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委員
●葉青 上海社會科學院副院長、法學研究所所長。
●關保英 上海政法學院副院長。
●何勤華 華東政法大學校長。
●沈志先 上海市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
●張忠良 上海市公務員局副局長。
●陸定芳 上海市紀委駐市委政法委紀檢組組長。
●鄭成良 上海交通大學人文社科學術委員會主任。
●單曉光 同濟大學法學院院長。
●盛雷鳴 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
●章武生 復旦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遴選委員會成員有待進一步均衡
在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的專家委員中,代表律師界的僅有1人,其餘多為政法學院的校(院長)等,顯然還不夠均衡。
早在半年前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三份重要的司法體制改革文件,《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即是其一。而根據這份試點方案,一個重要的改革舉措,便是成立該委員會。從目前情況看,這一地方司法新機構,不乏在全國推廣的潛質。
要看到,上海司法改革具有為全國司法改革探路的性質。縱觀之前的司法改革,大都由最高檢和最高法開闢“試驗田”,分別推出若干改革措施。而上海司法改革則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開方”“操刀”,改革主導層級的提升,意味著最終目標是擺脫地域束縛,作為全國司法機構借鑒或複製的樣板。
這一機構的構建迅速但不倉促。作為中國改革“橋頭堡”,上海司法改革已先行一步。從2013年開始,上海市便陸續開展了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審判權運作機制等試點工作,將寶山、徐匯、閔行區等地的司法機構作為試點單位,並研究制定了相關實施方案,以及16項配套制度,為後續改革作了“預熱”。
經過了半年多的醞釀,新成立的上海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變得更為成熟。審視根據方案出爐的《章程》,規定專家委員數(8名)略多於專門委員(7名),由資深的法學專家、律師代表等法學職業群體組成專家庫,以及成立專門辦公室等,不難看出制度設計者的用心。
當然,這一新鮮制度亦有不少值得改進之處。比如,專家委員的遴選,章程雖規定從法學專家、業務專家、律師代表中擇選,但聘期多長才合適,什麼聘任條件才能讓公眾信服,究竟如何分配名額才能代言所屬群體,都是亟待回答的問題。值得推敲的是,在該委員會的專家委員中,代表律師界的僅有1人,其餘多為政法學院的校(院長)等,顯然還不夠均衡。
要確保該委員會有效行使職權,還需打通一些法律關節。關於檢察官、法官的遴選、任命和懲戒等,在之前頒布的《法官法》、《檢察官法》等法律中,就已有明確規定。在現有法律框架之下,該委員會的權力只能是“有限權力”,並不自然包括區縣法院、檢察院領導幹部。只有其他法官、檢察官的法律職務,才由市兩院黨組根據該委員會提供建議名單統一提名,並由各級法檢“兩長”按照法定程式,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依法任免。
就業界和公眾的期許而言,遴選(懲戒)委員會應是一個覆蓋更廣泛、作用更突出的專業機構,由此也決定了,有關立法和後續改革,應在摸石探路的基礎上作出調整,從而確保司法權更加健康地運作。
□雨辰(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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