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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賦予消防隊拒絕救貓的權力

  • 發佈時間:2015-01-23 02:31:19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家之言

  對於一些不涉及重大原則的問題,是可以存在一些模糊區域的。對於消防隊救貓,就應該允許模糊。

  近日,溧陽市別橋鎮的一隻貓被老鼠夾子夾住了前爪,當地消防隊員接到報警後驅車20公里趕到現場,用鉗子鉗斷了老鼠夾子的鐵絲。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引起了不少人的關注和爭議。

  消防隊救貓,這樣的事情全國不知發生過多少次,媒體也不知報道過多少次,每次都能引起不同意見的爭論,而這些爭論也都是大同小異。贊成消防隊救貓的人認為,消防隊的救貓行動不僅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也是服務民眾;而反對者則認為,消防部門的職責是保障民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營救一隻貓浪費公共資源。

  對於這樣的爭議,似乎屬於“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我倒覺得不必有一個確定的答案,對於一些不涉及重大原則的問題,是可以存在一些模糊區域的。對於消防隊救貓,就應該允許模糊。

  一方面,消防隊可以不救貓。因為根據《消防法》規定,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撲救火災,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也就是説,火災、重大災害以及遇到危及生命的困境時,是可以向消防部門求助的。那麼,救貓顯然不屬於消防隊的法定責任,除非你能證明不救這只貓可能造成危及人的生命的惡果。

  另一方面,消防隊也可以救貓,當民眾遇到困難,而消防隊又有可能幫助解決時,作為人民軍隊的一部分,沒有理由坐視不管。這就是説,在可能的情況下,不影響消防隊主要任務的條件下,偶爾進行一點救助活動是可以的。

  但在目前的情況下,強調消防職業化,就應該要減少消防隊救貓之類的行動。因為目前我國普遍災害事故多發,而消防力量不足,消防職業化不高,消防隊救火救災的主業尚且忙不過來,豈能再丟下主業來救貓?由於救貓之類的社會救助增多,甚至消防隊出現了滅火已不是其“主業”。常州市公安消防部隊2014年1-10月統計數據,總共接警7892起,其中撲救火災2131起,社會救助1652起。1652起社會救助中,就包括開門、取馬蜂窩、衝馬路、送水、高空取物、抓動物等。

  那麼,當消防隊的社會救助已大大干擾救火時,就應矯枉過正,讓消防隊以主要精力種好自己的責任田。這就需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市民對於那些並非火災、搶險,涉及生命安全的事件,就不要去打攪消防隊了;二是,要賦予消防隊拒絕非法定責任的救援工作的權力,例如救貓之類,就可以告訴求救者,這不屬於自己的工作範圍,目前也難以安排力量解救。

  □殷國安(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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