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補充再添新渠道 保險公司可發行資本補充債券
- 發佈時間:2015-01-22 08:25:5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保險公司資本補充再添新渠道。昨日,央行和保監會聯合發佈文件,對保險公司發行資本補充債券予以規範。
根據此前保監會披露的《保險公司資本補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保險公司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補充實際資本,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優先股、資本公積、留存收益、債務性資本工具、應急資本、保單責任證券化産品、非傳統再保險。
昨日文件的發佈,意味著保險公司再添“補血”新工具。
根據文件要求,資本補充債券是指保險公司發行的用於補充資本,發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普通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債券。
文件稱,保險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連續經營超過三年;上年末未經審計和最近一季度財務報告中凈資産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和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當發行人確保資本補充債券贖回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時,允許發行人對資本補充債券設定贖回權,但贖回時間至少在資本補充債券發行滿五年以後。
文件要求,資本補充債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與交易初始評級應當聘請兩傢具有評級資質的信用評級公司進行持續信用評級。與此同時,鼓勵保險公司採取多元化信用評級方式,支援對資本補充債券採用投資者付費模式進行信用評級。而相關投資者應建立內部信用評級體系,加強對投資風險自主判斷,減少對外部評級的依賴。
為了防止保險機構間過多互持資本補充債券,文件規定,保險公司持有其他保險公司的資本補充債券和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次級定期債務的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産的20%,並按保監會的有關規定計提最低資本。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不得相互認購資本補充債券;同一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間不得相互認購資本補充債券。
文件規定,央行和保監會依法對資本補充債券進行監督管理。其中,保監會負責對保險公司發行補充債券的資格進行核準,並對資本補充債券計入資本的方式進行監督管理;人民銀行對資本補充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行和交易進行監督管理。(記者 孫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