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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機鬧”任性過後誰受傷?

  • 發佈時間:2015-01-21 08:31:45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安全底線不可侵犯要立規矩才成方圓

  ■本報記者 王永軍

  1月14日,從芝加哥飛往北京的HU498次航班上,一名中國留學生不顧警告,多次在衛生間內吸煙。1月15日,在長沙飛往呼和浩特的HU7529航班降落時,一名男性醉酒旅客非要打開飛機的安全門,幸好被機組人員及時制止。據悉,上述兩名旅客均已被依法拘留。令人擔憂的是,近年來,國內航班上各式各樣的奇葩“鬧劇”頻頻發生。從潑麵條,刀叉互毆,到衝撞停機坪,甚至揚言“炸飛機”,打開緊急艙門等,這些“機鬧”不僅嚴重危害著航空安全,更對其他文明乘機旅客的權益造成了侵犯。

  “機鬧”頻發任性引效倣 頑疾待解決

  近年來,各種原因所導致的旅客與航空公司之間的衝突不斷出現。有國外媒體甚至借用英文中的“路怒族”一詞,為中國的旅客發明瞭“空怒族”(air rage)的稱呼,國內也有學者將其稱之為“機鬧”。

  以旅客打開機上“逃生門”為例,近年來,類似事件時有發生。2013年12月14日,一名男子搭乘四川航空公司從重慶飛往北京的航班,在飛機落地停穩後,因其想早點下飛機,擅自打開飛機應急艙門,結果被行政拘留15日。2013年12月16日,由南寧飛往重慶的華夏航空公司G52652航班降落在重慶江北機場後,一名年輕男子出於好奇打開應急艙門,後被行政拘留5日。2014年12月15日,在杭州蕭山機場,一名男子在廈航MF8453航班起飛前,打開了飛機的應急艙門,有關部門對涉事男子進行了批評教育。 2015年1月10日,在昆明長水機場,在MU2036次航班已經處於滑行狀態時,有旅客想“透透氣”強行打開了飛機應急艙門,逼停了飛機。隨後,雲南省公安廳民用機場公安局航廈派出所的民警抵達飛機後,帶走了25名涉事旅客。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旅行社導遊李某媛及違法打開應急艙門的旅客周某,均予以治安拘留15日處罰。業內人士表示,由於應急門外就是航空器的發動機,如果有人通過應急門不慎接觸到發動機,會造成人身傷害。

  旅客集體作證 “機鬧”難逃懲罰

  在今年1月15日發生的“機鬧”事件中,涉事男子馮某後來拒不承認自己在飛機上的行為,也不承認自己試圖在飛機降落滑行時要打開飛機安全門。機組人員把飛機上的旅客名單和聯繫方式給了公安民警,讓民警進行取證。所有旅客都願意實名作證馮某鬧事行為。公安民警隨即向馮某出示了證據,並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0天,罰款500元的處罰。

  “這些‘機鬧’行為已經超出了簡單的不文明乘機範疇,已對航空安全構成了威脅。”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王立志教授認為,“最近發生的過激的不文明行為首先傷害了文明乘機旅客的權益,大家應該共同來維權,譴責這種極端行為。”新近發生的旅客酒後開艙門受處罰事件,就是文明乘機旅客合力維權的一個很好的例子。

  可以説,不文明乘機行為已成為民航領域的一個頑疾,亟待有關各方合力根除。

  原因探析 宣傳力度不太夠

  對於不文明乘機行為的成因,業內人士認為,它與安全宣傳的力度不夠、旅客對安全常識的無知與法律在該領域的盲區都有較大的關係。

  王立志認為:“無論是法律宣傳還是民航的安全宣傳,其力度均應加大。現在很多旅客對乘機安全常識都不了解。而現有的一些宣傳教育方式,多年未變,其效果並不好。”

  在飛機起飛之前,不論是通過真人演示還是視頻演示,每架航班的機組都會向旅客宣講安全須知。這些演示,在每個航班上都是千篇一律,無法引起旅客的注意。事實上,在播放安全須知的時候,機艙中到底有多少旅客是在認真觀看?放在座椅靠背口袋裏的安全須知手冊,又有多少人會去仔細閱讀呢?

  東航的一名空乘人員説:“即便播放100次,旅客都難得仔細看一次。就算乘務員來回提醒,有人還是會不當回事。因此,‘常識’也難成常識。”

  無知或將“闖大禍”

  缺乏基本常識也是“機鬧”的成因之一。從“機鬧”的心理來説,他們一般都有著極強的訴求,這種訴求有時是合理的、緊急的,有時則只是一時無聊所致。“而當這些訴求一時難以得到滿足或者無法被滿足,‘機鬧’們就會採取一種極端方式來引起外界的關注。打開緊急艙門最近就成了個別‘機鬧’所傾向採取的一種方式。”王立志説。

  “對於打開緊急艙門的人來説,其中大多數既不知道這是違法的,更無法預知自己的行為對航空安全可能會造成的後果。”王立志分析説。

  據廈航的一位空乘人員介紹,對於就座應急出口附近的旅客,航空公司是有要求和標準的。乘務員首先要對其進行安全評估,要求其行動自如、理解操作應急出口的指示、能夠遵循機組成員給予的口頭指示或手勢……簡而言之,就是確認其能夠在緊急情況下對實施撤離提供幫助。

  正是由於應急出口的特殊性,航空公司對就座應急出口旁邊的旅客是有嚴格把關的。這些座位通常是鎖定的,不接受旅客自助選座,因為在辦理值機手續時,工作人員將告知應急出口座位旅客的義務。但是,旅行團或者同行人員協助換登机證時,可能會出現座位安排達不到標準的情況。

  法律缺少“過渡擋”

  2012年~2013年,民航頻頻發生“航班上有炸彈”的虛假危險資訊侵擾事件,嚴重干擾了民航的運輸秩序。直至2014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的《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確認“詐彈”事件屬於暴恐事件。此後,“詐彈”事件得到了有效控制,近乎銷聲匿跡。

  但是對於“機鬧”,在法律適用上卻存在著盲區。畢竟大多數不文明乘機行為並沒有像“詐彈”事件一樣觸犯《刑法》,所造成的後果一般會按照《治安處罰條例》,罰點錢,拘留15天。這些懲罰措施不足以威懾不文明行為。“按照《治安處罰條例》,太輕;按照《刑法》,夠不上,目前我國的法律治理類似行為時,缺乏一個‘過渡擋’。國家目前也沒有專門的危害航空安全罪,這個空白亟待填補。”中國政法大學航空與空間法研究中心朱子勤表示。近幾年來,危害航空安全的事件頻發, 如何讓法律發揮懲戒效應,一直是公眾的關切所在。而《民用航空法》從1996年實施至今,已經有近20年的時間,這部法律的修改一度被提上日程,一些學者也認為在處罰的力度和範圍上應有所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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