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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實行監管架構重大改革設立信託監管部等新部門

  • 發佈時間:2015-01-20 15:51: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1月20日電 (記者歐陽潔)近日獲中央有關部門批准通過,銀監會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改革,將機構和人員編制向前臺監管部門傾斜,調整後內設22個部門中,監管部門由11個增加到17個,佔部門總數的77.3%。

  改革的具體內容包括:一是按照監管規則制定與執行相分離、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相分離、行政事務與監管事項相分離、現場檢查與監管處罰相分離的思路,從規制監管、功能監管、機構監管、監管支援四個條線,對內設機構重新進行了職責劃分和編制調整。二是撤銷培訓中心、資訊中心2個部門,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專司對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營銀行的監管職責;設立信託監督管理部,專司對信託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三是改造統計部、銀行業案件稽查局、融資性擔保業務工作部3個部門,設立審慎規制局,牽頭非現場監管工作,統一負責銀行業審慎經營各項規則制定;設立現場檢查局,負責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檢查;設立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部,牽頭推進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包括小微、三農等薄弱環節服務和小貸、網貸、融擔等非持牌機構監管協調方面的抓總職責。四是按監管職責內容命名各機構監管部。銀行監管一部為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二部為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三部為外資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四部為政策性銀行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

  據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監管架構改革的核心是監管轉型,即向依法監管轉,加強現場檢查和事中事後監管,法有授權必盡責;向分類監管轉,提高監管有效性和針對性;向為民監管轉,提升薄弱環節金融服務的合力;進一步加強風險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據介紹,此次改革的重點是清減下放行政權力,明確風險監管主體職責,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銀監會進一步明確了總會與派出機構之間的風險監管職責和權力,對於全國性機構,主要由總會各機構監管部門承擔風險監管主體責任,派出機構負相應監管協助責任;對於地方性機構,總會僅對法人機構的新設籌建、市場退出、重組改制和破産重整進行審批,其他市場準入權力下放給銀監局。同時,銀監會建立總會對派出機構履行準入管理和監管盡職情況的後評價機制,建立行政許可負面清單和問責清單,凡發生派出機構未盡到屬地主體監管責任的,總會可視情況約束或上收監管權力,對派出機構按履職能力進行差異化授權和嚴格問責。調整後,實現還權于市場,讓權于社會,放權于基層。

  此次監管架構改革設有一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各部門按照原有分工,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做到對內無縫隙銜接,對外無感覺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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