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貸款”將嚴拒五類資金
- 發佈時間:2015-01-19 06:45:43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擬規定商業銀行嚴禁接受下列資金髮放委託貸款:一是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二是銀行授信資金;三是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四是籌集的他人資金;五是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同時,委託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一是生産、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産品和項目;二是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産品、股本權益等投資;三是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或增資擴股;四是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為規範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監管政策再出“利器”。1月16日,中國銀監會制定《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該辦法擬對委託貸款的資金來源、用途做出明確限定,相關領域的監管空白將被填補。
委託貸款的本源是什麼
銀監會表示,制定委託貸款管理辦法的總體思路是“準確定位、回歸本源,限制範圍、避免套利,問題導向、嚴格設限,加強管理、規範發展”。
委託貸款的本源是什麼?在這些年的實際操作中,委託貸款又隱藏了哪些風險?
業內人士介紹,所謂委託貸款,是指一方提供資金,由受託方(通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受託方只收取手續費,並不承擔信用風險。
“簡單來説,按照現有法律法規,企業與企業之間很難進行直接借貸。通過委託貸款,A企業作為委託方提供資金,委託商業銀行作為受託方,將錢借給B企業。”某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金融部人士對《經濟日報》記者表示,作為一項中間業務,委託貸款的初衷是為實體經濟增加投資渠道、盤活存量資金,同時銀行也能賺取中間業務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正因為委託貸款是一項中間業務,其本源是作為受託方的金融機構不得承擔信用風險。”銀監會有關人士表示,之所以出臺新規,主要是近年來委託貸款業務快速增長,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如受託銀行越位承擔風險、借道規避監管要求等。
中國人民銀行1月15日發佈的最近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社會融資規模為16.46萬億元,其中委託貸款佔比達15.2%,比上年增加2.51萬億元。
據記者了解,在此次新辦法徵求意見前,尚無相關制度對委託貸款的適用範圍、業務管理、風險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詳細規範,各家銀行主要依照自己的內部管理辦法開展委託貸款業務,相關參照只是央行在2000年下發的《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誰鑽了委託貸款的空子
在近些年的實際操作中,委託貸款究竟是怎樣“變異”的?這裡隱藏了哪些風險?
一位股份制商業銀行資産管理部人士透露,如果A企業想把錢借給處在限控行業的B企業,一般會先找保險、基金子公司或者券商資管作為委託人,這些委託人設立專項資産管理計劃與銀行理財資金或自營盤對接,資金經過複雜的週轉後,通過委託貸款受託銀行實現資金投放。業內人士表示,一些信貸限控行業,如房地産平臺、産能過剩行業、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有不少就通過這種手段規避監管獲得資金。
問題也隨之産生。在上述模式中,借款企業大多是銀行客戶,很多和委託企業(出資企業)互不相識,銀行幫助借款企業尋找出資企業併為其開具擔保函,繞道監管,銀行在此過程中承擔了部分風險,加劇了風險的傳導。民生證券研究院執行院長管清友認為,由此,銀行不再是簡單的受託人角色,銀行體系內的資金已參與到對地方政府、開發商和産能過剩行業的信貸投放,若實體經濟下行導致信用風險暴露,金融系統會為其所累。
委託貸款之所以被鑽空子,管清友認為,一方面,地方和部分産能過剩部門的預算軟約束特徵對利率不敏感,前些年房價不斷上漲導致房地産行業盈利能力強于其他製造業,在資産端高收益的驅使下,金融機構為上述部門提供信貸資金的積極性高漲。另一方面,在信貸規模、存貸比等約束下,銀行信貸資金出表意願強烈,而委託貸款正是方法之一。
嚴格限定資金來源及用途
針對上述問題和風險,此次《辦法》擬對委託貸款的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做出嚴格規範。
在資金來源方面,《辦法》擬規定商業銀行嚴禁接受下列資金髮放委託貸款:一是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二是銀行授信資金;三是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四是籌集的他人資金;五是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第四條意味著,這幾年紅火的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委託貸款模式幾乎不能做了。”某證券公司投行部人士説,銀行同業業務也將面臨較大調整,現在不少同業過橋也是通過委託貸款獲取。
在資金用途方面,《辦法》擬規定,商業銀行受託發放的貸款不得用於以下方面:一是生産、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産品和項目;二是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産品、股本權益等投資;三是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或增資擴股;四是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受市場關注的還有風險管理細則。按照新規,商業銀行應按照責利匹配的原則,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具體來看,商業銀行應嚴格隔離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風險,不能為委託貸款提供各類形式擔保,嚴禁代委託人確定借款人、參與委託人的貸款決策、代委託人墊付資金髮放委託貸款、代委託人墊付應納稅金、代借款人確定擔保人、代借款人墊付資金歸還委託貸款、以自營貸款置換委託貸款代委託人承擔風險等。
此外,商業銀行內部的分賬核算、管理資訊系統也需進一步完善。按照新規,商業銀行應對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貸款業務實行分賬核算,嚴格按照會計核算制度要求記錄委託貸款業務,同時反映委託貸款和委託資金,二者不得軋差後反映,確保委託貸款業務核算真實、準確、完整。此外,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委託貸款管理資訊系統,對資金來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託人和借款人等相關資訊進行登記,確保該項業務資訊的完整、連續、準確和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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