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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發寶”事件

  • 發佈時間:2015-01-18 03:00:1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988年,我在鄉中學讀初二,16歲的我已成“少白頭”。在一本雜誌上看到一則廣告:“烏發寶”,內服外用雙效功能,在短期內使白髮變黑,才20元一盒。這讓我十分驚喜,迫不及待地匯了20元錢,扳著指頭數日子,那天中午放學後,我立即向鄉郵政所奔去。

  當年的郵政所只有一個人,我們都叫他老付,老付熱情地接過我手中的包裹單去搜尋包裹。很快,一份寄託著我的希望和夢想的包裹放在我的面前。當著老付的面,我一層層地打開了包裝盒。意想不到的一幕出現了:一堆稀爛的玻璃瓶混合著黏糊糊的藥膏呈現在我的眼前。我驚呆了,老付也是一臉的困惑。我説:“你們要承擔責任吧?”“我們承擔什麼責任?又不是我們搞壞的!”曾經慈眉善目的老付此時有些不講情面。

  同學們個個義憤填膺,拉著我去郵政所討説法。他們個個摩拳擦掌,幾乎要動手。我急忙上前阻攔,示意派出所就在旁邊,不要亂來。在我們聲討了近半個鐘頭後,依舊沒有結果。我寫了一封信給河南該公司,後來拿著公司的信譽回復信,我依然沒有把握能到郵政所討回公道。那些天,有關“烏發寶”給我帶來的美夢、尷尬和憤怒交織在一起,心中像是打翻了五味瓶,很不是滋味。有一天,老師在上《法律常識》課,當我掏出這本書的時候,頓時眼前一亮,老師不是常教導我們遇事要沉著冷靜,要學會使用法律武器嗎?

  不過,對於“烏發寶事件”我不知道有多少與法律沾邊,如何利用法律來維護我的權益。暗自思忖,我立即回家向曾經在郵政所裏送過信的堂兄諮詢。堂兄給了我一本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其中有條規定:用戶因損失賠償同郵政企業産生糾紛的,可以要求郵政的上級主管部門處理解決。看完這一條,我信心十足地給縣郵政局寫了封信。信中描述了事情的詳細經過,還清楚地寫上法條。最後,我還向他們投訴了老付對待此事的態度。

  一個星期後,郵政所的老付傳話過來,讓我去所裏商討賠償事宜。來到郵政所,兩位陌生人説自己是縣郵政局的工作人員,專門來處理我的郵件損毀問題。他們説,對於我郵件的損壞感到非常遺憾和抱歉,並且很佩服我有“淵博的法律知識”,鋻於我是學生,又沒有經濟來源,賠償金額按保價的兩倍賠償。對於老付的惡劣態度,他們也提出了批評和指正。

  “烏發寶事件”並沒有給我帶來形象上的改變,但卻改變了我對法律的態度,明白了法律對於人們的重要性。在以後的人生中,法律成了我的保護神,無論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心中時刻銘記著法律的神聖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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