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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航空安全行為屢禁不止部分鬧事者反獲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1-15 04:10: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日,記者從西部航空相關部門了解到,12日晚“乘客打開PN6272航班”事件原因已基本調查清楚,當事乘客因誤解造成誤操作,並無主觀惡意,目前其已承擔艙門滑梯打開造成的經濟損失3.5萬元,並接受了機場派出所的口頭警告和法制教育。 據央視報道

  追問

  威脅航空安全行為緣何難止?

  繼幾天前昆明機場發生乘客擅自打開飛機應急安全門事件後,12日下午,重慶江北機場再次發生類似事件,並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威脅航空安全行為緣何屢禁不止?

  乘客擅開飛機安全門

  12日下午,重慶江北國際機場發生乘客隨意打開飛機安全門事件。

  西部航空相關負責人證實,當天下午18時30分左右,一架從拉薩飛重慶的航班抵達江北機場,落地滑行完畢後,機組尚未打開艙門,一名中年男子突然打開機上的應急安全門,導致飛機左大翼的滑梯釋放。

  一位資深民航界人士告訴記者,乘客私自打開安全門,不僅嚴重威脅飛行安全,還將造成不小的經濟損失,修復滑梯需要一筆不菲的費用,由此造成的飛機租金、人工成本以及乘客因延誤造成的賠償等,保守估計在10萬元以上。

  處罰過輕、服務欠缺

  從此前的打砸候機廳,到衝上跑道攔截正在滑行的飛機,如今又發展到擅自打開關係全體乘客生命安全的應急安全門,甚至有乘客不顧飛行安全執意在飛機上吸煙……據不完全統計,僅2014年,中國乘客在飛機上滋事鬧事,甚至威脅航空安全的案例就有十余起。

  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教授鄒建軍表示,根據刑法等法律法規,擾亂正常飛行秩序,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由於“擾亂正常飛行秩序,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表述比較模糊,乘客此類行為並未造成安全事故,導致在實踐中往往從輕處罰。

  北京航空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張起淮認為,不論是擅自打開安全門,還是在飛機上上演“全武行”,都是擾亂航空秩序的行為。在美國,干擾飛行機組是違反聯邦法律的罪名,最高可判監禁20年。我國儘管有相關法律規定,但執行時通常是以治安處罰處理,最高行政拘留15天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很難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部分“鬧事者”反獲賠償

  即便如此,很多乘客“非理性”維權後,也並未受到相應懲戒。航空公司或機場往往考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鬧事者還可能會拿到賠償金,無疑助長了類似違法行為的蔓延。例如,此前因西部航空航班延誤,數十名乘客在昆明機場衝上跑道攔截正在滑行的飛機,最後“鬧事者”不僅沒受到處罰,而且每人獲得了500元賠償金。

  專家建議,對於擾亂航空秩序的行為,需加大處罰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公眾的宣傳教育。航空部門面對航班延誤時,要及時對消費者的投訴予以回應,消除資訊不對稱,努力提高服務品質。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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