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博士父親遭強拆致死 政府發函求法院慎重量刑
- 發佈時間:2015-01-14 06:56:00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3年,太原市晉源區政府先後兩次向法院發函,要求考量被告人家屬“減輕量刑的訴求”。
新京報訊
(記者范春旭)備受關注的太原“復旦博士生之父遭強拆致死”一案于去年8月作出二審判決。但直到12月初,死者孟福貴之子孟建偉才拿到該案的終審判決。除一審被告人高海東維持死刑判決外,多名被告每人平均量刑減輕。其中,量刑變動最大的是案發當天組織強拆的安保公司負責人武瑞軍和另一主犯李彥忠,分別由一審的死緩和無期改判為有期徒刑13年。
1月4日,孟建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目前還在審查中。2014年12月31日,孟建偉就此向山西省高院信訪部門反映。近日,新京報記者致電山西省高院,沒有得到回復。
案件終審多人被改判
2010年10月30日,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金勝鎮古寨村發生一起拆遷血案。當日淩晨兩點,組織實施強拆的武瑞軍召集手下員工李彥忠等十余人,強拆古寨村孟福貴、武文元兩村民的房屋。
孟福貴被十余名翻墻破窗而入的男子用木棒結束了生命。屍檢顯示:孟福貴係重度顱腦損傷死亡。另一村民武文元左手骨折。
該案因死者孟福貴的兒子、復旦大學在讀博士生孟建偉在網路連續發佈《奔喪日記》而引發媒體關注。
2011年1月31日,太原市中院對該案中武瑞軍等17名被告人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高海東持鎬把毆打被害人,致一死一傷,被判處死刑,召集人武瑞軍被判處死緩,被告人李彥忠被判處無期徒刑。宣判後,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訴。
2013年4月24日,山西省高院裁定撤銷太原市中院的一審判決,併發回重審。重審後,武瑞軍被改判為無期徒刑。
2014年8月19日,山西省高院做出二審判決。高海東維持死刑判決,其他多名被告人量刑減輕。其中,武瑞軍和李彥忠均由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13年,二人罪名依然是故意傷害罪、故意損壞財物罪。
山西省高院的二審判決書顯示,武瑞軍“對拆遷可能遇到反饋是有預料的,並放任造成一些傷害,但事出有因,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行兇傷害行為在罪責上有一定區別”。判決書稱,武瑞軍在被羈押期間,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律師稱判決書表述不清
孟建偉不認同判決結果。他表示二審庭審中沒有新的情節,但相比一審判決量刑差別大。此外,在此案重審期間,晉源區政府2013年兩次公函要求法院減輕對被告人處罰,孟建偉認為嚴重干預司法。
1月4日,孟建偉向最高法提交材料,材料反映:區政府兩次公函要求法院減輕對被告人處罰,是嚴重的干預司法。此外,二審山西高院在認定原判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沒有任何其他情節的前提下,除原審被告人高海東判處死刑維持原判外,其他所有被告人量刑均減輕了。其中兩被告人無期徒刑竟減為有期徒刑13年,程式嚴重違法。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甫律師認為,如果法院認為原審量刑過重或者事實不清,可以依法或調查清楚事實後改變原審量刑。但法院判決應當對量刑改變給予充分説明,比如本案中的兩名主犯都從“無期”改判為有期徒刑13年,不能簡單用“事出有因”來表述。任何判決,應當有充分的法律、法理的説明,對事實要有精準的闡述,尤其是量刑改變的情況下。“事出有因”,應表述明晰,才能説服案件當事人及所有看到判決的人。
背景
政府發函要求法院慎重量刑
晉源區政府的第一份函是2013年3月7日發給山西省高院的。2013年4月24日,山西省高院裁定撤銷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併發回重審。裁定書陳述,“原審判決認定部分犯罪事實不清”,並未對“部分犯罪事實不清”作出進一步説明。
晉源區政府的第二份函發給了太原市中院,時間是2013年7月16日。後來,太原中院原本定於2013年7月30日的重審開庭,推遲到9月16日。
這兩份公函都印有“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政府”字樣,標題均為“關於對太原市晉源區古寨‘10·30’事件一案中被告人武瑞軍判決重審慎重量刑的函”。兩份函件意思相同,提到武瑞軍在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後,其家屬一直不服判決,多次到區及有關部門陳情,並提出減輕量刑的訴求。
函件最後稱,“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經區委區政府研究,特懇請法院對武瑞軍重審量刑時,依法對當事人家屬的訴求予以考量。”
太原晉源區政府辦曾回應,政府向省市兩級法院發公函“懇請慎重量刑”,主要是因為當時正值兩會期間,強拆者家屬此前長期到北京等地陳情,並有過激言論,考慮維穩壓力,區政府就向法院發了公函,“主要是想督促一下法院。”
作者:范春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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