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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維權:實踐邁出一步勝過條文無數

  • 發佈時間:2015-01-14 03:53:0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月9日,就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上海鐵路局立即停止“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行為一事,中消協公開表態,支援浙江消保委履行法定職責,依法就損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2014年3月15日起實施的新消法,最大的亮點之一就是明確建立消費公益訴訟制度。浙江省消保委此次提起公益訴訟,是目前國內由消費者組織提起的首例消費維權公益訴訟,將為消協組織開展公益訴訟“破冰”作出有益探索。

  “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消法的這一規定明確了消協組織公益訴訟主體地位,不僅有助於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而且可以擴大消費維權效果。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可以説是開通了消費維權的綠色通道。

  成本高、舉證難、耗時長……在消費維權領域,消費者一直是“弱勢群體”。面對毫不講理的“霸王條款”,防不勝防的虛假廣告,打之不盡的假冒偽劣商品等侵害眾多且不特定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消費者個體“獨木難支”,維權路上更是“步步驚心”,折騰好幾個月下來,往往是“贏了官司輸了錢”。

  一人維權,是為“私益”;群體維權,當屬公益。以往觀之,針對損害不特定多數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消協組織大多是通過點評、揭露批評等方式進行。由原來只能支援消費者起訴到可以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新消法賦予消費者組織“公益訴訟”權是一個很大的突破。

  然而,新消法只是原則性地確定了消協組織公益訴訟主體地位。雖見張力,但也顯得粗放。

  具體而言,消費維權公益訴訟缺乏相應配套規定,諸如訴訟費的收取、律師費的承擔、勝訴後消費者如何獲賠、經營者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責任承擔、消協組織的獨立地位如何保障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到目前為止還未見明確解決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消費維權公益訴訟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市場主體行為,而不只是通過訴訟手段獲得賠償。這也是實踐中需要注意避免的“陷阱”。

  同時,就公益訴訟案件本身而言,由於其涉及眾多且不特定的受害者,他們的損害程度各不相同,所以賠償額確定的確有難度,如何分配賠償款也將成為一個實際問題。

  或許是由於上述原因,新消法實施了將近10個月,到目前卻只有浙江省消保委這唯一案例,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

  彌足珍貴之外,這也更加説明,消費維權公益訴訟制度發揮作用還需要更多實踐支撐,以實打實的案例豐富這來之不易的制度設計。只有邁出實踐的一步,消費維權公益訴訟所面臨的上述問題,才能一一化解。

  依法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制度設計已經確立,如何讓消費維權公益訴訟這條綠色通道暢通起來、運轉起來,還需相關各方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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