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欠佳被辭退 女子起訴單位獲賠數萬元
- 發佈時間:2015-01-12 10:0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女子因績效考核中考評欠佳被用人單位辭退,被辭退後卻並未辦理離職手續,而是相繼申請仲裁、提起上訴、提請再審並最終獲賠數萬元。1月4日,天水中院對外公佈了該案二審判決結果,兩被起訴單位共向上訴人鄧某支付各項賠償金約5萬元。
2005年11月,鄧某進入甲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7年3月,天水市勞務派遣服務中心與甲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作協議,並與鄧某簽訂勞動合同,以勞務派遣形式將鄧某派遣至甲公司工作。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政策緣故與天水市勞務派遣中心終止勞務派遣協議。
2009年2月,同屬勞務派遣服務性質的乙公司成立,同年3月21日鄧某與乙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書》1份,約定工作期限為2009年3月21日起至2010年3月20日,工作地點為甲公司,崗位為行銷員。合同到期後雙方又續簽了兩次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1年和2年,最後一份合同到期日為2013年3月20日。
2012年年底,鄧某因當年績效考核欠佳,被退回乙公司。2013年4月17日,乙公司書面通知鄧某限期到公司報到並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不報到後果自負。鄧某收到該通知後未與甲公司、乙公司辦理相關手續而是向天水市秦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鄧某不服該仲裁裁決,遂向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乙公司給原告鄧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1474.12元;被告甲分司給原告鄧某支付經濟補償金597.3元、退還養老保險612元、押金3000元並支付利息。
宣判後,鄧某不服,遂向天水中院提起上訴。天水中院認為,原審查明事實部分清楚,但在天水市勞務派遣中心與鄧某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和經濟補償金計算上有誤,應依法予以糾正。據此,法院作出如下判決:維持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第一項,撤銷該判決第二項;甲公司支付鄧某經濟補償金5737元,退還上訴人鄧某2007年代扣的養老保險612元,押金3000元並支付利息;支付鄧某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期間雙倍工資344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