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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官員受賄17萬獲刑5年 稱全給領導送禮後改為2年

  • 發佈時間:2015-01-11 11:04:00  來源:大洋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龍崗區職訓中心主任吳某光收受17萬元賄賂,為商人承攬校園工程提供幫助,一審被判受賄罪獲刑五年。不過吳某光辯稱受賄錢財均用來公務接待送禮。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改判其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翻供稱受賄是用來公務接待

  龍崗區職訓中心成立於2009年,負責龍崗區職業教育和培訓工作。該單位係龍崗區直屬事業單位,經費來源均為財政核撥。吳某光係該中心主任,正處級幹部,他于2013年4月16日,向龍崗紀委投案自首。

  福田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0年到2011年期間,吳某光收受他人現金共計17萬元。這包括某龍公司鄧某生提供的現金7萬元以及手錶一塊,吳某光為該公司獲得職訓中心的手機維修招投標項目、承攬小型工程和工程付款方面提供了幫助。另一單則來源於思某創公司韓某瑞提供的10萬元現金,吳某光為該公司取得職訓中心的招投標項目、協議採購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

  不過一審時,吳某光的辯護人就提出,吳某光的行為是單位受賄罪。據悉,此案由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偵查,偵查階段吳某光所做的六次筆錄,都承認受賄21萬元,錢都用於個人消費。

  由於吳某光係處級幹部,需要異地起訴。該案此後由福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起訴階段,吳某光全面翻供,只承認收受17萬元,並且表示錢均用於公務活動。

  赴北京拜訪領導送手機電腦

  據悉,2012年職訓中心確實代表龍崗區參加“全國社區教育實驗區”評比。吳某光翻供的供述稱,為了做好評比工作,2012年5月到12月,他先後四次邀請專家等前往龍崗考察報道該區的工作,同時還曾赴北京給有關領導請客送禮。一共花費17萬多元,這筆錢正是來源於賄賂款。

  吳某光供稱的最大的一筆花銷係去北京拜訪領導,花費總額達到8.75萬元。2012年7月,他和市教育局鄭姓科長、橫崗成人文化技術學校副校長溫某等人去北京拜訪相關領導。出發前,他在深圳購買了5部三星手機,每部4900元。蘋果手提電腦2台,每台12500元。用於送禮。同時還在北京請領導吃飯花費1.8萬元,唱歌娛樂花費2萬元。

  同去的深圳市教育局有關工作人員證實了此事,並表示,吳某光確實請有關部門的人員吃飯唱歌並送禮。溫某也證實了這一説法。而公開的資訊也顯示,2013年3月,龍崗區當選成為第五批全國社區教育實驗區之一。

  除此之外,亦有證據顯示,龍崗區曾為申辦全國社區教育實驗區下撥50萬元經費,但是吳某光案發時,這筆錢並未能撥下。還有多名證人證實,吳某光確實曾提過拿過回扣,準備用於單位不便報賬的支出。

  二審改判單位受賄罪獲輕判

  一審審理期間,吳某光的辯護人就認為吳某光的行為並非個人受賄,而是單位受賄罪,應予以輕判。不過福田區人民法院一審沒有採納辯護人的意見,判處吳某光犯受賄罪,鋻於其有投案自首情節,對他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吳某光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吳某光翻供後的供述,能夠得到大量在案證據的印證,且該供述一直穩定,根據裁判原則,他翻供後的供述應予以採信。同時,中院還認為單位犯罪判決標準為是否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所得收益是否歸單位,結合該案,有證人證言顯示吳某光在收錢時表達過收錢用做單位支出,實際運作中,也確實用在公務支出,應視為單位犯罪。

  據此,深圳市中院撤銷一審罪名以及量刑判決,吳某光被改判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目前此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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