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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隆百高速高管受賄600萬 用300萬行賄官員

  • 發佈時間:2014-12-30 15:30: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法制晚報訊 (記者 王巍) 原廣西隆百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總經理邵俊濤,受賄600萬元,此案被指定一中院審理,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邵俊濤案由行賄人引發,巧合的是,邵俊濤受賄後用300萬行賄廣西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廣西交通廳副廳長廖小波,牽出廖小波受賄案。

  記者今天獲悉,市高院認為,邵俊濤將贓款大部分轉交他人且其供述對司法機關偵破其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起了重要作用,改判有期徒刑14年。

  廖小波涉嫌受賄案于12月24日在南寧中院開審。檢方指控廖小波自2006年至2013年間,在項目審批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3221.5萬元、港幣40.55萬元和34萬美元,其中包括邵俊濤等人給予的錢款。

  案發

  原隆百高速高管 被指受賄600萬

  今年46歲的邵俊濤于2007年3月從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調入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交公司)。

  2007年9月4日,廣西交通基建管理局和中交投資有限公司(中交公司獨家出資成立)共同出資成立了廣西隆百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並設立一、二分公司。

  此後,邵俊濤被任命為隆百一分公司總經理,負責隆百高速公路項目的商談,包括項目招投標及組織施工。

  經一審查明,2007年至2009年7月,邵俊濤利用職務便利,接受某單位吳生炳(已判刑)的請托,為四川武通路橋工程局中標廣西隆林至百色高速公路工程項目提供幫助。為此,邵俊濤先後兩次向吳生炳索要人民幣共計600萬元。

  據悉,在吳生炳因涉嫌貪污、受賄被立案後,檢方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吳生炳向邵俊濤行賄的犯罪線索,邵俊濤因此案發。

  一審

  受審自稱 拿賄款向他人疏通關係

  邵俊濤到案後向警方供述,在隆百高速公路項目談判過程中,中交公司和廣西交通廳發生分歧,其上司建議找朋友疏通一下,作為答謝,可以分包一些工程。

  為此,他找到李某和何某等人,後通過李某找有關領導做工作,雙方達成一致。李某提出要1000萬元至2000萬元收益,以分包3億元的工程作為回報。

  邵俊濤説,由於李某並不具備投標資質,邵俊濤找到另一家有資質的投標方合作,其負責人吳生炳答應中標後分包工程給李某。

  開標前,中交投資公司給中交系統內部預定中標的工程局開會,邵俊濤電話通知吳生炳參加,對方因此清楚了報價思路等,也知道了底價。

  評標前,邵俊濤和公司其他領導還給評標專家打招呼,使得吳生炳所在單位最終以7.4億元的價格中標。

  開標前一天,吳生炳出具確認分包的承諾函,但其在施工前突然反悔,提出直接給李某錢。

  吳生炳交代,在隆百公司向其所在單位撥付6800萬元預付款後,吳生炳等人用四個紙箱裝了500萬元現金,到達邵俊濤指定酒店,將紙箱放在酒店行李車上,用行李車推進邵俊濤指定的酒店房間。

  邵俊濤受審時稱,他把其中的300萬元給了李某,何某取走100萬元,另外100萬元借給了他人。

  邵俊濤的上司周某表示,邵俊濤只提到在談判過程中遇到項目擔保等問題,他不清楚談判中還有其他障礙,也不知道吳生炳承諾分包等事情。

  李某也否認幫邵俊濤協調過關係,並拿了錢。何某也表示,其未幫邵俊濤引薦相關人員,也未拿過錢。

  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邵俊濤無期徒刑,宣判後他提出上訴。

  北京市司法局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部關於任命楊箐等二百二十六人為公證員的決定》(司發通[2014]142號文件),我市楊箐、馬濤、王碩(北京市方圓公證處)、楊益、黃威、趙永立(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向開羅、李靜、楊少飛(北京市長安公證處)、王志學(北京市東方公證處)、楊宏(北京市國立公證處)、施揚、呂東梅、孟燕(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孫京晶、賈旭(北京市正陽公證處)、薛穎、王朝陽(北京市海誠公證處)、張瑜、高寧(北京市求是公證處)、馬寅娜(北京市國信公證處)、付強、李子鑫(北京市首佳公證處)、張衛偉(北京市恒信公證處)、董嵐芳、趙蕊(北京市華夏公證處)、徐建山(北京市利兆公證處)、梁志會(北京市國泰公證處)、左華(北京市漁陽公證處)29名同志被司法部任命為公證員。我局向上述新任公證員頒發了《公證員執業證》。

  特此公告

  二審

  向廣西發改委原副主任行賄300萬

  法院二審期間,一份新的證詞被法院採納:邵俊濤堅稱自己將受賄贓款中的300萬通過李某轉交給廣西交通廳副廳長廖小波。

  李某隨後改口證實,事發前,邵俊濤打電話表示高速公路項目現在有些麻煩,希望李某再找廖小波從中協調一下,李某將邵俊濤交給自己的300萬元交給廖小波的妻子。

  二審過程中,廣西檢察院反貪局致函北京市檢察機關説明:根據邵俊濤交代的線索,對涉案嫌疑人廖小波展開初查並立案偵查,已查明邵俊濤受賄的500萬元中,有300萬元送給了李某,李用於向廖小波行賄。

  發改委副主任受審 受賄相互印證

  由於邵俊濤案件的發生,今年12月24日,廣西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廣西交通廳副廳長廖小波涉嫌受賄一案,在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檢方指控,廖小波自2006年至2013年間,利用其擔任廣西交通廳副廳長、發改委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項目審批、項目談判過程中,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221.5萬元人民幣、40.55萬元港幣和34萬美元。

  在對廖小波的指控中,有一項指控內容便涉及邵俊濤和吳炳生的高速路事件。

  2007年至2011年,廖小波在代表自治區交通廳與中交公司進行談判過程中,促成中交公司承建隆百公路項目部分路段,並多次由其妻收受談判成員、隆百高速公司一分公司總經理邵某(另案處理)通過李某(另案處理)送予的款項共計人民幣410萬元。

  此外,廖小波還曾向邵某索要人民幣5萬元,向承包隆百高速公司一分公司部分標段的吳某索要人民幣10萬元。

  據了解,2009年春節,吳某請廖小波吃飯,廖稱有一些打高爾夫球的票和餐票不好處理,想請吳某幫忙。吳某答應幫助處理,遂送給廖小波10萬元。通過同樣的方式,隆百高速公司一分公司總經理邵某也送給廖小波5萬元。

  判決

  為破大案起到重大作用改判有期徒刑14年

  法院在二審中查明,邵俊濤收受賄賂的錢款,確有大部分被邵俊濤給予他人,邵俊濤對這部分錢款的去向供述屬實,且這部分錢款已經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其他案件中扣押。

  邵俊濤的如實供述,還對司法機關偵破其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起了重要作用。

  另外,邵俊濤被抓獲後,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不掌握的同種受賄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其構成坦白。

  法院認為, 邵俊濤身為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高速公路建設的招投標過程中,向中標承建單位索取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鋻於邵俊濤被抓獲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為司法機關偵破其他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線索,並主動供述司法機關不掌握的同種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認定,一審法院對邵俊濤量刑過重,法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邵俊濤有期徒刑14年。

  文/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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