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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規定:職工可根據企業利潤協商漲工資

  • 發佈時間:2014-09-02 08:06:02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曹慧敏

  1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佈《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徵求意見稿)》(下稱“修改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修改稿規定,集體協商時,職工一方可以根據企業年度利潤增長情況、當地人民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率、本企業在同地區同行業工資水準等因素,提出增長工資的協商要求。企業則可以根據年度虧損或者利潤下降的實際情況等因素,提出工資不增長或者負增長的協商要求。

  同時,職工與企業雙方還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與衛生、社會保險和福利、獎懲、裁員等內容進行集體協商,並可就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和工資支付辦法,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準及其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試用期、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進行工資專項集體協商。

  被派遣勞動者

  依法享集體協商權

  修改稿明確,開展集體協商期間,企業不得限制、干擾工會履行職權或者職工一方産生集體協商代表、不得拒絕提供集體協商所必需的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不得拒絕執行集體協商調解書。同時,職工不得違反勞動紀律不上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以各種方式迫使企業其他員工離開工作崗位;不得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不按時完成勞動任務。

  進行集體協商時,職工與企業每方協商代表3-9人,並各確定1名首席協商代表。雙方可另行選派適當數量的列席代表。

  除出現破産、停産、分立、兼併、解散、改制等重大情形外,集體協商每年不超過一次。集體合同期限為1-3年。另外,被派遣勞動者依法享有進行集體協商的權利。

  半數以上職工提議

  工會應向企業要約

  職工如何提出集體協商要約?修改稿指出,職工認為需要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的,應當向企業工會提出。經半數以上職工或者半數以上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企業工會應當向企業提出集體協商要約。

  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職工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地方總工會提出集體協商請求。企業所在地地方總工會徵集半數以上職工或者半數以上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一致意見,應當向企業提出集體協商要約。

  國企協商現爭議

  政府應先行協調

  修改稿特別對國企和公共企事業單位發生的集體協商行為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與職工開展集體協商,雙方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先行對爭議事項進行協調。經協調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協調。

  供水、供電、供氣、公共運輸、廣播通信、電視、公共衛生、醫療、教育等公共企事業單位及其關聯企業發生停産和職工違反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約定或者破壞企業正常生産經營秩序等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危害公共安全、損害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居民生活秩序時,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佈命令,責令上述企事業單位、職工停止該項行為,恢復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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