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徵管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個人納稅識別號時代望到來
- 發佈時間:2015-01-10 06:5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日報訊(記者 曾金華)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及其説明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徵求意見稿》對稅收徵管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了原有的一些規定,增加了不少新制度,尤其是構建了面向自然人的稅收管理服務體系和資訊共用機制。這些變動將對稅務部門、納稅人,乃至百姓生活産生重大影響。
適應財稅體制改革要求,修改完善迫切性增強
稅法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1992年公佈實施的稅收徵管法作為稅法體系的重要支柱,雖經1995年和2001年兩次修改,但隨著時代發展,已在程式上制約了稅收徵管和稅制改革,亟須修改完善。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了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對稅收制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包括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等。為保障稅制改革順利進行,有必要修訂稅收徵管法,確保依法有效徵管。
“作為稅收程式法的主要組成部分,稅收徵管法不僅關係到稅務行政機關的稅收徵管活動是否規範、穩定地進行,國家的稅收收入是否足額、高效地籌集,還關係到納稅人在徵納過程中的法定權利能否得到保障,近些年來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使得修改稅收徵管法逾顯迫切。”長期參與稅收徵管法修訂有關工作的中國財稅法學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表示。
作為修訂稅收徵管法的“主推手”,國家稅務總局自2008年就啟動了修法工作,數易其稿並正式上報國務院。此次公佈的《徵求意見稿》,是稅務總局、財政部在研究、吸收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對2013年6月由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而成的。
劉劍文認為,兩次公開徵求意見的做法提高了立法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程度,能夠增強法律制度的科學性、可操作性,有利於使稅法的觀念更深入人心。
自然人將有納稅人識別號,為推進直接稅改革準備條件
以稅收負擔能否轉嫁為標準,稅收分為直接稅與間接稅。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中,以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為主體的間接稅佔絕大部分比重,以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産稅為主體的直接稅所佔比重則較小,難以實現稅收對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部署,未來將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加快房地産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
“建立自然人納稅服務和管理機制,保障個人所得稅、房地産稅等直接稅的改革,是此次稅收徵管法修訂的一個核心內容。”劉劍文説。
這次修訂最引人關注的問題之一是,建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自然人納稅人將和企業納稅人一樣有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標準為企業、公民等納稅人編制的唯一且終身不變的確認其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稅務部門通過納稅人識別號進行稅務管理,實現社會全覆蓋。《徵求意見稿》規定,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産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
劉劍文認為,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的建立,有助於夯實納稅人誠信體系,用納稅人識別號串聯起各方面的資訊,從而實現“資訊管稅”,也能為未來房地産稅法制定、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打下堅實的基礎。同時能促使納稅人不僅提高納稅意識,也會更關心稅用到那裏去了,從而激發公眾的參與、表達和監督意識,促進民主政治建設。
《徵求意見稿》在建立自然人納稅服務和管理機制方面的一個重要規定,是明確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性地位:納稅人自行計稅申報,並對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明確自然人自行申報制度,實際上也就是強化了納稅人的主體地位。
《徵求意見稿》還強化了自然人稅收徵管措施,規定向自然人納稅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提供相關支付憑證,將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擴大適用於自然人,並且稅務機關可以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收入單位與納稅相關的賬簿和資料進行稅務檢查,同時增加相關部門對未完稅不動産不予登記的規定。
完善納稅人權利體系,多措施減輕納稅人負擔
稅收法治不僅僅是通過完善法律來依法徵稅,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包括通過法律來保護納稅人,即在保證國家行使稅收權力的同時,有效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利。
“《徵求意見稿》很好地體現了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在規定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同時,進一步完善納稅人權益保護體系。”劉劍文説。
在完善納稅人權利體系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稅務機關按照法定程式實施稅收徵管,不得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同時完善延期、分期繳稅制度,將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權放到縣以上稅務機關,對補繳稅款能力不足的納稅人引入分期繳稅制度,新增修正申報制度。
值得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新增了多條減輕納稅人負擔的措施,包括:增加稅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規定。對主動糾正稅收違法行為或者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減免稅收利息。降低對納稅人的處罰標準,減小行政處罰裁量權,將多數涉及罰款的條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並視情節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此外,《徵求意見稿》取消先繳稅後復議的規定。發揮行政復議的主渠道作用,對在納稅上發生的爭議,取消先繳稅後復議的規定。同時,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理決定的,納稅人須支付稅收利息。
明確第三方提交涉稅資訊義務,增加網路交易納稅內容
增強稅務機關獲取涉稅資訊的能力是《徵求意見稿》的一個較大的亮點。涉稅資訊是稅收徵管的基礎,是作出稅款確定、徵收、處罰等決定的事實和證據來源。現行稅收徵管法在稅務機關獲取涉稅數據資訊權力方面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可執行性較差。
為此,《徵求意見稿》專設“資訊披露”一章,對稅務機關獲取涉稅資訊予以規定。明確第三方向稅務機關提交涉稅資訊的義務,明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訊報送義務,強化政府職能部門的資訊提交協作制度,規定稅務機關對涉稅資訊的保密義務。
“對稅務機關獲取涉稅資訊的規定,有利於強化稅源管理,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稅收徵收管理品質和效率,打擊逃騙稅,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劉劍文説。
《徵求意見稿》的另一重大修改是在多個章節增加關於網路交易納稅的內容。比如,規定了“從事網路交易的納稅人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稅務登記的登載資訊或者電子連結標識。”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徵納雙方法律關係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上述規定表明電商負有納稅義務。
此外,《徵求意見稿》規定,網路交易平臺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電子商務交易者的登記註冊資訊。該規定有利於解決對網路交易平臺徵收中,涉稅資訊難以掌握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