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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企勝訴食藥監總局拷問“閉門批藥”

  • 發佈時間:2015-01-10 02:31:06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這起藥企版“秋菊打官司”以越藥企最終的逆襲收場,是對密閉化藥審程式的鞭撻,也是對自由裁量權的制衡。

  日前,一則越南藥廠VELLPHARM勝訴中國食藥監總局的新聞引發關注。據報道,自2011年起,該藥企就開始與國家食藥監總局展開長達3年的訴訟拉鋸戰,從北京中院到北京高院,最終走到了最高院,原因是申請註冊化學藥品在經過漫長審批後被不予批准。而在中國,每年有近三成藥品申請在審批環節被“槍斃”,且審結時間可能是申請幾年之後。

  耐人尋味的是,最高法以近似食藥監總局審批的方式,“槍斃”了其兩審勝訴權,這起藥企版“秋菊打官司”以越南藥企最終的逆襲結果畫上句號。國籍也好、勝敗也罷,標簽並不重要,值得思考的問題在於,這場行政自由裁量權與司法自由裁量權的遭遇戰,我們該如何解讀?

  自由裁量權,猶如維繫社會公平與效率的彈簧,過緊則容易導致運轉僵化,過松又有脫韁、尋租之虞。按照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其定義為在特定情況下依照職權以適當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為的權力。由此,只要符合法定職責和程式,不超過自由裁量權彈性系數,決策者在“可以”、“必要的”、“上下”的幅度內取值作出自由判斷,我們都不能説這是錯誤。關鍵在於有權力就應有制約。對自由裁量權的制約在於救濟,或言之要給行政相對人説不的機會。

  在讓越南藥企超過法定期限等待之後,只簡單告訴“原料藥沒有批件”結果,而忽略中間應給對方救濟的“通知補充材料”的過程,這恰是食藥監總局敗訴的重要環節。或言之,最高法否定的並不是食藥監總局的自由衡量權,更不是説最高法比食藥監總局更懂審批藥物,而是更懂得自由裁量權應給予行政相對人以救濟。

  那制約司法自由裁量權重點又何在?我認為,透明、公開、説理是確保司法自由裁量權不濫用的關鍵。新聞中雖未將最高法的判決書貼入,但從“裁量權的行使應該符合立法目的並有利於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闡述和説理可以看出,食藥監總局的簡單告知、未給予相應的救濟,有違裁量權的配套,有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從深遠來説,該案是對行政部門簡單思考方式和慵懶行為方式的一種否定,否定行政審批中的習慣性傲慢,否定閉門批藥的運作規則。一直以來,藥審程式冗長、不透明備受詬病,這場敗訴也給了其當頭一棒。從這個層面來看,該案深意不僅在越南藥企個案的勝利,更在於給司法制衡行政自由裁量權提供了標本。

  □黃磊(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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