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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構建專門辦案機制 推動未檢工作發展

  • 發佈時間:2015-01-09 11:3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9日訊(記者 李萬祥)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依據《通知》,檢察機關將強化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建立訊問(詢問)未成年人錄音錄影制度,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就相關問題,中國經濟網記者採訪了最高檢公訴廳有關負責人。

   批准逮捕、提起公訴未成年人數量逐年下降

  記者:近幾年,檢察機關為保護未成年人做了哪些工作?

  答:為切實貫徹“特別程式”,檢察機關採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第一,2012年召開首屆全國檢察機關未檢工作會議,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全面佈置並明確未檢工作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措施。第二,不斷完善未檢工作制度機制。2012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未成人刑事訴訟程式進行了規範和細化;2013年全面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完善了未檢工作特殊制度體系。同時,各地檢察機關也結合實際,細化相關程式。第三,著力加強未檢專業化建設。截至2013年底,全國三級檢察機關共成立有獨立編制的未檢機構807個,在公訴部門下設未檢工作辦公室共740個,設專業辦案組1275個。一批富有愛心、專業性強的檢察人員充實到未檢工作崗位。第四,加強與共青團、婦聯、民政、學校、社區等聯繫配合,探索建立借助社會力量開展幫教的長效機制。第五,依法從重從快打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與合法權益的各類刑事犯罪活動,結合執法辦案開展法制宣傳,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第六,注重平等保護,切實維護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第七,開展“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法治保障”、全國未檢工作集中宣傳報道等活動,加強未檢宣傳,樹立工作品牌。

  以上措施取得明顯成效。近年來,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數量以及佔全部犯罪的比例明顯下降,2012年全國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和起訴率較2008年分別下降了5.31%和1.73%,2013年較2012年分別下降了7.72%和1.42%,2014年1至10月較2013年同期又分別下降了1.53%和1.17%。同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數也逐年遞減,2013年較2008年下降了57.5%,許多涉罪未成年人因得到及時幫教重新回歸社會。

  記者:請談談制定《通知》的背景情況。

  答: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有關“建立健全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開展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以及對檢察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探索集中管轄、公益訴訟等要求,為檢察工作指明瞭方向。我們希望抓住這次司法改革帶來的良好機遇,提出具體要求,進一步推動未檢工作更快發展。

  2014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充分肯定檢察機關保護未成年人所作的工作和成績,同時也指出了落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對此,曹建明檢察長和孫謙副檢察長作出指示,要求認真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措施,並就進一步改善和加強未檢工作向全國檢察機關提出要求。

  2012年新刑訴法設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以下簡稱“特別程式”),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系列特殊程式在立法上予以明確。為落實國家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高檢院于2012年召開首屆全國檢察機關未檢工作會議,對未檢工作進行專門研究部署,隨後出臺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完善、細化相關程式。兩年來,全國未檢工作取得明顯進步,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通知》全面梳理了相關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加強未檢工作的具體措施,進一步明確了未檢工作的發展方向。

  少數進行主任檢察官試點的地方存在“一刀切”

  記者:針對有關問題,《通知》規定了哪些新的亮點?

  答:《通知》共分六部分,建立了多項亮點制度:進一步強調執法觀念轉變的重要性,要加強對未檢工作的領導;適應司法體制改革新要求,強調未檢專門機構建設不能削弱,要解決未檢機構和專業化隊伍建設問題;進一步明確未檢特色辦案機制,如建立異地協助機制,建立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專門辦案場所和錄音、錄影制度等;考慮未檢捕訴監防一體化的特點,建立未檢工作獨立評價機制和崗位素能標準。

  記者:在當前的未檢實踐中,還存在哪些突出問題?

  答:一是思想認識有待提高,就案辦案,重懲罰、輕幫教的傳統辦案思維仍然突出,導致“特別程式”在一些地方沒有落實到位。二是未檢相關法律規定仍然比較原則,制度機制建設亟待完善。三是未檢專門機構、專業人員缺乏,專業化建設有待進一步提升。各省之間以及部分省內部間未檢工作發展不平衡;多數地方機構、人員、制度機制均未有效建立,全國建立有獨立編制未檢機構的檢察院不足1/4;尤其是未檢專門機構建設目前受到正在進行的內設機構改革衝擊,少數進行主任檢察官試點的地方存在“一刀切”的情況,簡單地又將未檢部門併入其他業務部門當中。四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工作體系化程度不高,各地普遍缺乏輔助司法的社會支援體系,相關工作缺乏有效保障。五是檢察機關辦案管理系統中未將未檢業務單列,未檢工作特殊評價機制難以建立。針對上述問題,《通知》明確提出了各項工作要求。

  進一步推動社會化制度構建

  記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總量小,案情又大多簡單,有必要建立專門的檢察機構嗎?

  答:未檢機構專門化有其必要性和特殊性:一是理念層面。未成年人缺乏辨識與選擇能力,犯罪行為往往是各種不良因素、制度缺陷、惡劣環境交互作用的結果。若一味堅持傳統打擊理念,有可能將其推到社會對立面,喪失教育、感化、挽救良機。未檢機構單列有利於從根本上貫徹落實未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原則。二是法律層面。“特別程式”不以實現懲罰為首要目的,而以預防再犯、幫助未成年人為己任,與適用於成年人的普通程式理論根基不同。三是機制層面。未檢除集批捕、起訴、法律監督等職能外,還承擔著幫扶教育、預防犯罪等社會職能,這充分反映了其具有綜合性特點,與其他檢察部門明顯不同。對此,曹建明檢察長也指出,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上,檢察院涵蓋了整個司法過程,任務也更重。因此,《通知》要求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專門機構和專業化隊伍”,“已建立專門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和專業化隊伍的地方應當保持和鞏固”,確保在改革背景下未檢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記者:未檢工作為什麼要進一步推動社會化制度構建?

  答:我國對未成年犯罪實行的基本法律原則具體落實到檢察工作中,就是要“少捕慎訴少監禁”,而對大量涉罪未成年人非監禁化,必然對社會化幫教預防措施、社會支援系統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多數地方輔助司法的社會體系還未建立起來,缺乏專業人員和配套機制,造成很多特殊制度和要求,如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介入、附條件不起訴等難以落實,尤其在外來、流動未成年群體中更甚。為此,《通知》要求“進一步推動社會化制度構建,著力建立多部門合作及司法借助社會力量的長效機制”。

  目前,各地檢察機關已為此做出了有益探索,積累了豐富經驗。如北京、四川等地由司法社工、公益律師進行社會調查;上海等地借助“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通過社工力量,建立起不捕、不訴考察幫教的社會觀護制度;江蘇、浙江、福建等省在熱心公益的企業建立社會管護基地。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我們有責任和義務在推動建立健全社會支援系統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這對於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有著重要的意義。

  《通知》的下發非常重要也非常及時。下一步,我們將把貫徹《通知》做為重點,進一步督促各地檢察機關貫徹落實刑訴法關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程式規定及最高檢有關工作要求的情況,將未檢工作做實做細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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