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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法律解釋施行

  • 發佈時間:2015-01-08 01:32:24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科技日報北京1月6日電 (記者謝宏)最高人民法院6日在京舉行《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新聞發佈會,該《解釋》自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解釋》共35個條文,主要對社會組織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跨行政區劃管轄、同一污染環境行為的私益訴訟可搭公益訴訟“便車”、 減輕原告訴訟費用負擔等四個方面內容作出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解釋》的同時,還與民政部、環境保護部聯合製發了《關於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介紹,《通知》強調,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自行組織修復生態環境,可以委託第三方修復生態環境,必要時也可以商請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組織修復生態環境。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等款項,應當用於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在訴訟中所需的調查取證、專家諮詢、檢驗、鑒定等必要費用,可以酌情從上述款項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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