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寧波建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獲准
- 發佈時間:2014-08-14 00:31:10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趙金博
□本報記者 周文天
寧波建工8月13日公告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寧波建工的申請,對華越置業公司與元利公司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達成民事調解的相關訴訟案件進行再審。
兩個其他企業之間的股權糾紛,為何作為案外人的上市公司寧波建工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時間還要追溯到2008年12月31日,當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民事調解書》確認,由華越置業負責償還元利公司股權轉讓款、投入款3.3億元,並支付元利公司截至2008年12月25日相關經濟損失1.6億元及其之後發生的利息。這份《民事調解書》在執行過程中被寧波建工認為侵害到了自身的合法利益。於是,寧波建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3.3億元變為20億元
這份《民事調解書》生效後,華越置業已向元利公司履行債務5.6億元。但是,元利公司還是于2013年12月4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本案申請強制執行。浙江高院于2014年3月1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網站被執行人資訊查詢系統公佈華越置業尚欠執行款14.3億元,並查封了華越置業開發的金華世貿中心部分房産。
中國證券報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本來的股權債權本金為3.3億元,但加上利息、違約金等費用,執行標的額高達14.3億元,加上華越置業之前已經履行債務5.6億元,元利公司的總債權突增至20億元。
業內人士分析,目前確實有一些公司故意製造股權糾紛,騰空一方公司,迫使其破産倒閉,讓其債權人無法追討債務。
而寧波建工則擔心這樣的情況發生在自己身上。今年6月23日,寧波建工公告稱,因華越置業拖欠公司工程款,公司將其告上法院,要求其歸還拖欠工程款、履約保證金、逾期付款滯納金及相關罰息合計7.29億元。
質疑30%年息獲支援
該《民事調解書》還約定,如任何一方不履行調解書約定義務,華越置業需支付元利公司訴請的總計金額即5.9億元,並按照年利率30%從起訴之日起計付利息以及違約金2億元等。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中國證券報記者查詢,2008年12月底中國銀行業中長期貸款利率為5.40%,4倍即21.6%。該《民事調解書》認為30%的年利為有效利息,無疑存在瑕疵。
寧波建工認為,該《民事調解書》將只能用於支付公司的工程建設款的專用款項用作還款來源,且公司對調解書所涉的金華世貿中心房産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
公司認為,該《民事調解書》還違反了禁止企業拆借資金、股東不得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及公司債權人利益、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違約金和利息損失不得重復計算且明顯過高等多項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界人士也認為,該民事調解書違反了《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中有關“商品房預售款只能用於工程款建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