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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出臺規章打擊非法制售使用竊聽竊照器材等行為

  • 發佈時間:2015-01-06 18:19:2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1月6日電 國家工商總局6日在其官方網站發佈《禁止非法生産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規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生産、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

  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不法分子利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從事違法犯罪的行為呈氾濫之勢,甚至形成了違法犯罪利益鏈條。

  為此,工商總局聯合公安部、質檢總局研究起草了《禁止非法生産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

  規定指出,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以偽裝或者隱蔽方式使用,具有無線發射和獲取通信資訊等功能,包括微型語音信號拾取錄製設備、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利用搭接和感應等方式獲取語音和圖像資訊的器材等。

  “偽基站”設備是指未取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具有搜取手機用戶資訊,強行向不特定用戶手機發送短資訊等功能,使用過程中會非法佔用公眾行動通訊頻率,局部阻斷公眾行動通訊網路信號,經公安機關依法認定的非法無線電通信設備。

  規定要求,公安機關負責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進行認定。品質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涉嫌非法生産、銷售上述器材設備的,應及時送當地公安機關認定,公安機關應在7日內出具認定結論。

  對經公安機關認定的生産、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行為,構成犯罪的,直接由公安機關給予刑事打擊;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品質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運用行政處罰手段予以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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