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國稅認真落實加速折舊新政
- 發佈時間:2015-01-06 14:31:55 來源:深圳特區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務院在2014年9月24日召開常務會議,決定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以下簡稱加速折舊新政),鼓勵企業開展研發活動,扶持小型微利企業以及六大行業的企業發展,減輕企業稅收負擔,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提高産業競爭力。為貫徹會議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10月20日聯合發佈《關於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作出了加速折舊新政的具體政策規定;2014年11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64號),對加速折舊新政的相關管理規定進行了明確。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好加速折舊新政,保證政策不折不扣地在深圳落地施行,深圳國稅局迅速行動,已積極採取了以下幾項措施,促進加速折舊新政“落地生根”:
一是對受政策影響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金融企業、六大行業及時進行政策效應分析,測算政策惠及面,為制定進一步的執行措施做好基礎準備;二是下發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貫徹落實意見,要求基層稅務機關高度重視、統一思想、積極採取措施,保證政策不折不扣地執行;三是通過在門戶網站建立“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新政策”專欄,在網站首頁設置浮動圖標,方便納稅人儘快知悉這一項政策;四是對於研發活動頻繁的企業、小型微利企業以及六大行業的企業重點加強宣傳輔導,如聯合高新技術企業協會舉辦政策宣講會、舉辦納稅人座談會等,幫助納稅人正確理解政策,了解優惠享受流程;五是做好固定資産加速折舊預繳情況統計表相關徵管系統的改造工作,確保納稅人在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順利享受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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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舊新政熱點問題解答
為了讓納稅人更好地了解和享受加速折舊新政優惠,深圳市國稅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公告及其相關解讀,對納稅人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了蒐集整理並逐一解答。
問:加速折舊新政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的規定,加速折舊新政的主要內容如下:
1、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太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電腦、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錶製造業,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對所有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問:六大行業及其企業如何界定?
答:六大行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確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六大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産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問:如何確定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
答:加速折舊新政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問:固定資産的範圍口徑是什麼?
答:固定資産的範圍口徑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是指企業為生産産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産,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問: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範圍口徑是什麼?
答: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範圍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或《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執行。
問: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的方法有哪些?
答:加速折舊方法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也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産,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的具體計算,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有關規定執行。
問:如何理解“新購進”的固定資産?時間點如何把握?
答:這裡“新購進”中的“新”字,只是區別於原已購進的固定資産,不是規定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産,即包括企業2014年以後購進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固定資産的取得包括外購、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融資租入等多種方式。公告明確的“購進”是指:以貨幣購進的固定資産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考慮到自行建造固定資産所使用的材料實際也是購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也看作是“購進”的。
新購進的固定資産,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後購買,並且在此後投入使用。設備購置時間應以設備發票開具時間為準。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取得設備的,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其購置時間點原則上應以建造工程竣工決算的時間點為準。
問: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能否享受新的折舊政策?
答:新政策規定對所有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這裡的“5000元”是指企業固定資産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價值。這裡的“持有”,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經購進,也包括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本著有利於企業的原則,對於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稅收上已經作為固定資産進行處理的,其折余價值部分可在2014年1月1日以後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問:享受加速折舊新政優惠,是否要求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一致?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説,企業會計處理上是否採取加速折舊方法,不影響企業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採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問:享受加速折舊新政優惠是否可以同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答:可以。企業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加速折舊新政優惠的,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3〕70號)的規定,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
問:新舊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能否疊加享受?
答:不能。企業的固定資産如果既符合加速折舊新政條件,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相關加速折舊政策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問: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新政從何時開始執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嗎?
答:加速折舊新政適用於2014年及以後納稅年度,企業在2014年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
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該優惠政策。企業在預繳申報時,由於無法取得主營業務收入佔收入總額的比重數據,可以由企業合理預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時如果不符合規定比例,則在匯算清繳時一併進行納稅調整。
問:享受加速折舊新政優惠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答:企業固定資産採取一次性稅前扣除、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預繳申報時,須同時報送《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年度申報時,實行事後備案管理,並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産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憑證、憑據(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説明)等資料留存備查,並應建立臺賬,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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