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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工傷保險有保障

  • 發佈時間:2015-01-06 07:31:4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1月5日訊 記者韓秉志報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住建部、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近日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根據《意見》,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參與競標,並在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企業一次性代繳。

  我國建築企業數量龐大,從業人員眾多。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全國具有資質等級以上的建築企業總數超過10萬家,從業人員近4500萬人,其中80%屬於農民工。這些企業規模和組織形式不一,用工形式也靈活多樣。目前,部分建築施工企業仍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工傷保險參保率低、徵繳方式不夠靈活、勞動關係確認難導致工傷保險待遇落實難等突出問題。

  那麼,此次《意見》出臺後,工傷保險費用如何計繳?工傷保險費率如何確定?勞動關係如何認證?《意見》對這些熱點問題作了一一説明。

  建築業職工可按建設項目參保,是此次《意見》的亮點之一。《意見》明確指出,建築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業職工,包括農民工,可以按項目參保,並可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根據《意見》,各地區人力資源部門應參照本地區建築企業行業基準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比例。以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按工程總造價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在健全勞動關係確認機制方面,《意見》明確,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對未簽訂勞動合同而發生工傷的,參照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

  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鑒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對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此外,工傷保險將落實先行支付政策,建立健全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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