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建築業職工可按項目參保 優先辦工傷保險
- 發佈時間:2015-01-05 20:42: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消息,人社部等四部門近日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要求,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項目參保,並可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築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取得明顯進展。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工傷保險參保率低、徵繳方式不夠靈活、勞動關係確認難導致工傷保險待遇落實難等突出問題。
為解決這些問題,切實維護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住建部、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近日出臺了《意見》。
《意見》針對當前建築業職工工傷維權中的突出問題,明確提出了相應的政策措施:一是完善符合建築業特點的工傷保險參保政策,大力擴展建築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項目參保,並可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是完善工傷保險費計繳方式和確保繳費資金來源,以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按工程總造價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參與競標,並在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企業一次性代繳。
三是健全勞動關係確認機制,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對未簽訂勞動合同而發生工傷的,參照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
四是規範和簡化工傷認定鑒定程式,明確了依法進行工傷認定中用人單位以及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應盡責任;工傷認定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規範和簡化認定、鑒定程式,提高效率。
五是完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措施,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鑒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對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六是落實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政策,建立健全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機制。
《通知》還從加強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和培訓、嚴肅查處謊報瞞報事故行為、發揮工會組織作用和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聯動作用方面提出了要求。
《通知》規定,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可參照本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