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07月01日 星期一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史上最嚴”環保法1日起實施 堅決拔除環境違法“釘子戶”

  • 發佈時間:2015-01-01 05:4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沈慧 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25年磨一劍。新環保法2015年1月1日起將正式“亮劍”。

  提起這部有著“史上最嚴”之稱的環保法,環保部副部長潘岳頗有感觸,“新修訂的環保法是針對我國嚴峻環境現實的一記重拳,是現階段最有力度的環保法。”

  潘岳的信心源自新環保法的精心“打磨”——自2011年啟動修改以來,歷經4次審議和兩次公開徵求意見,調研論證三年半;也源自新環保法“向污染宣戰”的決心——規定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造假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等創新性條款。

  企業:

  按日計罰 提高違法成本

  “一部長牙齒的法律”,這是專家們對新環保法的一致印象。

  “按日計罰是新環保法中備受關注的一大亮點,也是新環保法確立的最具威懾力的處罰措施之一。”中華環保聯合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説。

  新環保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如此罕見的懲治力度,始於我國環境治理“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局。“企業是環境治理的主體,但按照過去的環保法,對污染者最高罰款只能是100萬元,大多數處罰額度在5萬元以下。”在馬勇看來,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違法者的僥倖心理,其結果是部分違法企業屢罰屢犯。

  與過低排污成本相對應的,是高昂的“守法代價”。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深有體會。一次赴地方調研中,信春鷹發現,有的發電廠的環保設備常常處於“睡覺”狀態。“一個10萬千瓦的發電機組,每天的環保成本五六十萬元,如果不開環保設備也就罰1萬元,誰不會算這個賬?”

  發電廠的“故事”並非特例。據統計,我國環境違法成本平均不及環境治理成本的10%,更不及環境危害代價的2%。

  鋻於此,新環保法特別作出補充,按日計罰規定中的罰款處罰,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作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環境違法成本的大幅提高將倒逼企業遵紀守法。”馬勇分析,過去違法代價太小企業常抱有“花錢買污染”的想法,“你不就是來罰錢的嗎,那我交錢就可以了”,而“一旦按日計罰,企業就得重新算算賬了。”

  事實上,關於按日計罰,第一個“吃螃蟹”的重慶已嘗到“甜頭”。2007年9月,重慶市人大修改《重慶市環保條例》,在全國率先實施“按日計罰”等新措施。重罰之下,重慶市企業違法排污行為主動改正率大幅提高,從2007年前的4.8%上升到現在的84%。

  嚴厲的經濟處罰措施僅是一個方面,對環境違法企業來説,更大的威脅來自刑事責任的規定。新環保法明確規定,有“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等行為的,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

  “有些企業寧願交罰款也要違法排污,不怕罰票子,但如果限制其人身自由,他就害怕了。”馬勇表示。

  政府:

  啟動問責 缺位引咎辭職

  事實上,新環保法不僅是懸在企業頭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它也讓很多地方政府和部門捏了一把汗。

  “新環保法的一個突出特點是權利義務的均衡性。”潘岳介紹,環保監管職權是一把“雙刃劍”,新環保法一方面授予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許多新的監管權力,同時也規定了對環保部門自身的嚴厲行政問責措施。

  “以前很多地方政府和企業的關係是曖昧的,政府靠企業提供財政來源,環保部門對污染企業不敢‘下死手打’。”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説,尤其在一些經濟落後地區,當一些環境違法“釘子戶”同時也是利稅大戶時,難免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固鎮現象”便是一個很好的例證。2010年5月,由於安徽固鎮縣環保部門不到一個月內3次前往同一家企業檢查,結果被縣政府認定影響招商引資,環保局6名幹部因此受到停職處理。

  如何避免類似現象的發生?新環保法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品質負責”,在第68條提出,有違規審批、包庇違法等8種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地方政府等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

  在馬勇看來,這樣的硬性制約,大大強化了政府的環境責任,是一次重大突破。“過去的環保法對政府履行環境責任雖然也有原則性的規定,但沒有明確行政機關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不負責又該怎麼辦,有點流於形式。”馬勇稱。

  變嚴的還有考核。根據新環保法,地方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彙報工作,依法接受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這意味著如果地方領導任職期間,環境品質沒有改善甚至惡化,那麼一把手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環保部門如果不履職,公眾可以將環保局告上法庭。”常紀文表示。(經濟日報記者沈慧 李萬祥)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