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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專家解讀新《環保法》:扭轉違法成本低難題

  • 發佈時間:2014-12-31 15:43:00  來源:中國環境報  作者:邢飛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環境保護部日前在京組織召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解讀會,王燦發、常紀文、周珂等環保領域的多位專家學者在會上就新《環保法》修訂內容做了詳細解讀。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新《環保法》具有3個突出特點。一是對現實的針對性。二是對未來的前瞻性。三是權利義務的均衡性。

  潘岳表示,新修訂的《環保法》貫徹了中央關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納了各方面共識,是現階段最有力度的《環保法》。

  扭轉違法成本低難題

  解讀會上,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王燦發表示,法治的進步是一步一步進行的。過去我國存在“兩高一低”的局面: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比如建設項目違法了以後,罰款最多二十萬元,但那些水電等大型工程投資都是幾百億元,處罰金額尚不及其一天的設備租金。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威懾力幾近於無。但新《環保法》中增加了按日計罰的規定,加大了企業違法成本,增強了法律法規的威懾性。“我覺得現在(新《環保法》)的這個規定,是符合我們目前的發展階段的。”

  實施按日計罰後,是否能夠使企業及時改正?

  王燦發告訴記者,已經實施按日計罰的重慶市曾做過統計,在沒有實施按日計罰時,企業違法行為改正率只有4.8%,而實施按日計罰之後,企業違法行為改正率達到了84%。“我前段時間見到重慶市環保部門的同志時,他們告訴我,現在的改正率已經到了90%。”王燦發説。

  比按日計罰更嚴格的,是對企業負責人人身的處罰。新《環保法》規定,在環保部門對企業違法行為作出處罰以後仍不改正的,將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行政拘留。此外,違法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或人身傷害的,都將追究企業負責人的刑事責任。王燦發告訴記者,在過去一年中,環保部門向公安部門移送涉嫌環境違法行為的案件超過了過去10年的總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環境資源法教研室主任周珂對記者表示,新《環保法》實施後,對於違法排污企業的處罰力度是逐級增大的。從一般性的處罰,到按日計罰、查封扣押、行政拘留,企業的違法成本肯定會越來越大。

  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均衡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環境政策處處長王煒表示,新《環保法》更加強調權利義務的均衡性。政府部門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來履行職責,如有失職、瀆職的行為就會受到相應的追究。新《環保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品質負責”,並規定了8種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環境資源所副所長常紀文表示,目前正在考慮在環保工作考核中推行環境保護的黨政同責。

  周珂表示,新《環保法》大大加強了政府的環境責任,開始向國家環境政策法轉變,“這個趨勢是過去從沒有過的,但還是有繼續加強的空間。”他説,我國目前距離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國家環境政策法中政府承擔的環境責任還有明顯的差距,我國目前只明確了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對國家層面上的政府環境責任還沒有非常明確地寫入法律。

  推動公益訴訟加快發展

  常紀文説,過去,政府盲目招商引資,忽視環境保護,這就需要突出公眾參與的作用,“我認為國務院有必要出臺一部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讓公眾去監督政府,這樣就能彌補環保部門單打獨鬥的場面。”這也是新《環保法》增加“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一章的目的所在。

  新《環保法》實施後,對環境公益訴訟能否有明顯推動?

  對於這個問題,王燦發表示,目前我國民間環保組織和公益律師對提起公益訴訟都有很高的熱情,但在過去的一年裏,環境公益訴訟並沒有隨著《民事訴訟法》的頒布得到很大發展。新《環保法》中對公益訴訟主體的規定將比《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更加清晰具體,新《環保法》生效後,公益訴訟將會有一個明顯的發展。

  他同時表示,我國環境公益訴訟仍然困難重重,對訴訟主體資格的限制仍然非常嚴格。同時,我國民間環保組織尚沒有足夠的能力開展公益訴訟,還需要對民間環保組織進行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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