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四大鐵拳元旦實施:按日計罰上不封頂
- 發佈時間:2014-12-30 07:17:59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孫業文
2015年1月1日起,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的《環保法》修訂草案就將正式施行。
霧霾天氣持續不斷、水污染事件頻頻發生、土壤污染超標嚴重……環境問題已經成為我國亟待解決的民生問題。長期以來,我國環保部門的處罰力度、執法手段被認為難以震懾日益猖獗的環境違法行為。作為中國環境領域的“基本法”,《環保法》此次迎來了25年來的首次修訂。由於環保法牽涉面甚廣、爭議較多,這次修法進行了四次審議才得以通過。新《環保法》是一部“長牙齒”的法律,是一部能對怨聲極大的污染現象打出硬拳的法律,它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變現狀並且有針對性的執法利器,也將對資本市場的多個行業和公司産生重大影響,記者梳理出“四大鐵拳”,為您全面解讀這部“史上最嚴”的《環保法》。
按日計罰上不封頂
事實上,國家在環境領域的立法不少,但由於違法成本低,導致對相關企業的經濟處罰並未取得應有的震懾及約束作用。
2015年元旦起正式實施的新《環保法》對企業懲治力度大大加強,修訂後的第六章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主任王鳳春向記者解釋,“按日計罰”是指執法部門對企業作出了處罰,若企業不執行的,繼續加罰。按日計罰是對以前處罰規定的加強和補充,主要為保證處罰的執行。
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也向記者表示,過去規定是一次性罰款。但對企業來説,如果治理成本高於罰款代價,企業就寧交罰款也要排污。針對這種情況,新《環保法》規定,只要企業違法排污不達標,違法一天就罰一天,上不封頂,以此督促企業認真治理達標排放。
環保部政研中心高級工程師王彬也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什麼是‘按日計罰’?就是‘按日累計罰款’,是針對連續性違法行為的一種處罰制度。”
為什麼要按日計罰?王彬説,按日計罰能依法制止違法排污。簡單計算,違法排污按照上限罰款10萬元左右,按照行政處罰程式作出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罰款改正違法,走完法律程式一般要從幾十天到幾個月,執法成本巨大,而如果違法排污者不自覺守法,在此期間節省的違法成本往往是一次罰款的許多倍。因此,違法成本低使得法律形同虛設。
企業違法可拘留責任人
與此同時,新《環保法》給予了各級政府、環保部門以更大的監管權力,允許其採取多種新方式進行監管。值得注意的是,新法還罕見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對污染違法者動用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
新《環保法》規定,環境監察機構可以進行現場檢查;相關環保部門可以直接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設備進行查封、扣押,對超標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可以責令限産、停産整治。如果企業不予治理污染,針對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過暗管排污逃避監管等違法企業責任人,新《環保法》引入了拘留處罰。違反《新環保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駱建華表示,新法不僅對企業的罰款力度加大,而且還給環保部門下放了行政許可權。這些嚴格的措施,會增加企業的環保成本,甚至會導致很多環保沒有達標的企業強行停産或者關閉。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讓企業在環保達標的前提下生産。
北大[微網志]縱橫管理諮詢集團總經理、高級醫藥合夥人史立臣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其實我國每年都在對環境污染的相關事件作出一些處理,但是這些處罰力度非常輕,2014年也有不少針對環保的相關政策;對於企業來説,處罰力度太小使得企業寧願被處罰也不願花錢投環保,好多企業每年就跟例行工作一樣按時把罰款交到相關監管部門,對於他們來説,小額的罰款如隔靴搔癢。因此,新《環保法》實施後更值得期待的是怎麼落實,包括是不是對企業的環保投入有一些政策支援,或者在技術上有沒有標準化,“好多企業連怎麼找到治理措施都不知道”。
監管部門問責措施嚴厲
新《環保法》在賦予各級政府、環保部門更大權力的同時,也針對監管主體規定了嚴厲的行政問責措施。新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品質負責”。在第六十八條提出,有“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等8種違法行為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同時,如果出現環境違法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其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新《環保法》如此強調行政問責的原因在哪?駱建華向記者表示,以往地方基層環保部門會出現執法不嚴、力度不夠,甚至“貓鼠一家”的問題。而在新法正式實施後,將來一旦企業出現重大污染事件,還可能會倒查,比如當時的監控是怎麼做的,環保部門是怎麼批的。
王鳳春解釋道,“此次新《環保法》對行政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問責更加具體化。管理部門不盡責,是執法過程中比較普遍的現象,加強監管是未來的一大趨勢。另外,以前條款的問責主要是對執法部門的,但這次增加了對地方政府的問責。這就包含了政治責任,不單純是法律責任。”
加強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
近年來,隨著公眾對於環境知情權以及環境監督權的呼聲日益增加,此次環保法修訂專門設立了“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章節。公眾參與、公益訴訟、民主監督等方式,集全社會之力,共同保護環境成為新《環保法》最大亮點。
新《環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資訊、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資訊、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公民可以申請公開資訊,則是在法律層面上給了普通公眾更多發聲的機會和可能。“資訊公開是原則規定,各部門進行資訊公開,對於具體要公開的資訊都有規定。在政府已經公開的資訊基礎上,公民再去申請的資訊公開也得是可以公開的資訊。”王鳳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
同時,新《環保法》還擴大了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規定凡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舉對增強公眾保護環境的意識,樹立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理念,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駱建華表示,相比普通公民,公益組織更加專業。比如説,如果要起訴一個企業必須要得到一些證據,公益組織就有一些專業的數據,能更加全面地為訴訟提供證據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