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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新法”開啟環保新紀元

  • 發佈時間:2014-12-31 07:34:33  來源:新華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5年後首次大修的新環保法,將於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新環保法的法律條文從原來的47條增加到70條,因為首次加入了對拒不改正的排污企業實施按日計罰、對嚴重的違法行為採取拘留、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在面對政府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時要引咎辭職等內容,被專家稱為“史上最嚴”環保法。

  關鍵詞:按日計罰

  新環保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按日計罰”,是針對企業拒不改正超標問題等比較常見的違法現象而採取的措施,在中國現行行政法規體系裏,是一個創新性的行政處罰規則。

  省環保廳副廳長柏仇勇坦言,環保領域長期存在“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根據原來的環保法,對企業環境違法“一事不能二罰”,罰款限額最高僅為十萬元。太湖水危機事件後,江蘇在太湖保護條例中將罰款限額一舉提高到50萬元。“但即使這樣,相對於企業污染造成的損失,很多時候處罰力度仍然是微不足道的。”柏仇勇分析説,有的污染事故造成的生態破壞是難以修復的,有些生態問題即使能夠修復代價也是極其高昂的,區區數十萬元根本難以彌補。

  記者了解到,很多環保人士多年來一直呼籲提高違法成本,要求“按日計罰”,此次終於得到了國家層面的認可。南京地理與湖泊研究所研究員陳雯告訴記者,國外出現重大環境事故的企業往往是要破産關門的,此次環保法修訂在強化企業責任方面大大前進了一步。

  關鍵詞:政府監督

  新環保法強化了政府監督,特別強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品質負責,同時強化了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監督。

  南京大學法學院環境法研究專家吳衛星分析,新環保法對政府監督規定得特別明確,提出了9條可能導致“引咎辭職”的具體行為:包括“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資訊而未公開的”等行為。

  “新環保法明確,如果涉及上述環境問題,造成嚴重後果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涉嫌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必將大大增強領導幹部的環境責任。”吳衛星説。

  而在政府監督上,新環保法規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同時,新法進一步“授權”: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這就進一步提升了政府監督的力度”。

  關鍵詞:公益訴訟

  新環保法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並將主體界定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而在新法修訂過程中,到底誰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論,曾引起網上網下的高度關注與熱議。

  就在昨天,江蘇“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二審宣判,維持了泰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相關企業判賠償環境修復費用1.6億元。這起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提起訴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組建後首個公開審理的案件,是迄今為止全國環保公益訴訟中賠付額最高的案件。

  近年來,環境公益訴訟由於起訴方資質問題被長期冰封,甚至連具備半官方背景的中華環保聯合會2013年提起的8起環境公益訴訟,也因“起訴主體”資質問題全部被拒絕受理。省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劉建功向記者解釋説,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但如何理解訴訟主體範圍存在分歧。他認為,新《環保法》會鼓勵更多的環保組織參與到環境保護訴訟中去,“據我了解,已經有環保組織有這方面的打算。”

  不過,劉建功也坦言,環保法雖然對環境侵權責任採取無過錯原則,也要求被告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負擔舉證責任,但是,造成多大損失的舉證責任是需要原告承擔的,而這對環保公益組織而言是個不低的門檻。“它不像一般的侵權糾紛,損失計算有長期審判實踐支撐的成熟計算方法,而環境污染損失具有潛在性、長期性,涉及大量的科學問題和專業知識,部分案件損失調查和鑒定費用不菲,也提高了環境公益訴訟的門檻。”在審判實務中如何降低公益訴訟門檻,更充分保障公眾的環境權利,保護生態環境,是環境司法迫切需要解決的十分重要的課題。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即將出臺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將有助於各地法院更準確把握好環境公益訴訟程式中的各種具體問題。

  本報記者 杭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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