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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了,為何還有汽車限牌“突襲”

  • 發佈時間:2014-12-30 02:30:58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家之言

  此次深圳的“突擊”汽車限牌政策,不僅是對自身承諾的一種失信,同時事實上也是對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法治原則精神的一種“失信”。

  據新華網消息,深圳29日18時起實行小汽車限購,電動汽車也在限購範圍之列。限號的方式為每年限號10萬個,其中普通小汽車每年限制為8萬個號牌。

  深圳也終於汽車限牌了。相比此前許多城市的汽車限行限購政策,這樣一個最新的限牌限購消息,顯然尤其讓人倍感遺憾和失望。這不僅是因為施行“汽車限購”政策的城市又多了一個,也不僅因為從此以後,“北上廣深”四大一線城市將無一例外地加入到汽車限購行列中,更是因為,面對輿論和市民“深圳是否也會限購”的擔心,此前深圳市的相關負責人曾多次公開強調並承諾,“深圳對私家車不限行不限購,將通過經濟手段來調節市民出行方式”,“如果深圳出臺這樣的政策,一定會廣泛聽取意見,絕對不會搞突然襲擊”。

  在這種背景下,“深圳限牌”政策還是猝然降臨,明顯違背了上述“言猶在耳”的政府承諾。且“突襲”得更加迅速——下午傳出消息,晚六點便開始限牌,如此言行不一的做法,讓曾對政府承諾報以充分信任的廣大市民情何以堪?

  誠然,在全國其他許多同類城市早已施行限行限購政策,面對巨大的交通壓力、嚴重的交通擁堵,深圳也施行汽車限牌,並非完全不可理解,但問題是,一面信誓旦旦“不限行限購”、“絕不搞突然襲擊”,一面又公然背棄承諾、食言失信,又怎能取信立信於民。

  從法律角度來看,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法治語境下,深圳市這一汽車限牌政策的合法性同樣也是非常值得質疑的。眾所週知,目前許多城市施行的汽車限行限購政策,缺乏明確的上位法律依據。而依據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行政機關要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而日前,《立法法》修正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二審稿提及“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為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從這個意義上説,此次深圳出臺的汽車限牌政策,不僅是對自身承諾的一種失信,同時事實上也是對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法治原則精神的一種“失信”。這樣的失信,顯然不僅會損害政府自身的公信力,也會損害基於“政府帶頭守法”的“全民守法”法治秩序環境。

  □張貴峰(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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