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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國法治亮點回眸

  • 發佈時間:2014-12-30 01:00:21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劉武俊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年,是法治中國建設進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年,也是法治亮點頻頻出現的一年。

  十八屆四中全會描繪了“法治中國”新藍圖,《立法法》實施14年後首次大修助力打造法律體系升級版,各地舉行憲法宣誓儀式彰顯憲法權威,《行政訴訟法》實施24年後大修激活“民告官”正能量,《刑法》大修死刑罪名大減彰顯司法文明,司法改革試點亮點頻現,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問責制進入實際運作階段,跨境追逃追贓力度空前。

  讓我們沐浴著法治的陽光告別2014,共同期待2015中國法治奏響新的凱歌、譜寫新的華章。

  四中全會描繪“法治中國”新藍圖

  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是我們黨歷史上第一個關於加強法治建設的專門決定,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厲行法治、依法治國的決心和勇氣。《決定》的出臺,意味著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事業將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

  《決定》繪就了建設“法治中國”的路線圖,提出了依法治國升級版方案,是指導新形勢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綱領性文件。

  法治就是良法善治,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國背景下的法治基本內涵,就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法治建設的基本路徑就是“三個共同推進、三個一體建設”的原則,亦即“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凝聚法治共識,就必須深刻認識到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厲行法治,就必須形成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立法法大修 打造法律體系升級版

  2014年8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初次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這是立法法實施14年後首次修改,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立法法是規範立法工作的基本法,也是關於國家立法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本次大修對地方立法權的“放”和對授權立法的“收”,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下放地方立法權。將以前僅有“較大的市”獨享的地方立法權下放給所有“設區的市”,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明顯擴容,這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備受關注的亮點之一。草案擬將地方立法權擴大至全部282個設區的市。草案同時規定: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限于城建、環保等城市管理方面事項。地方立法事項須省一級人大批准。

  嚴控授權立法。在對地方立法“放權”同時,立法法草案對授權立法給出更為嚴格的規定。如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範圍、期限、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的方式和應當遵循的原則等;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等。

  法律草案要上網徵求民意。立法法草案明確規定:應當將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説明等通過網路等媒介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重要的法律案還可能在全國主要媒體公佈徵求意見,並將徵求意見情況向社會通報。草案還規定,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利害關係人、有關部門、專家等方面的意見。這意味著立法公開、開門立法成為立法的基本理念,上網徵求民意成為制定和修改法律必須完成的“規定動作”。

  憲法宣誓 彰顯憲法權威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1月1日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明確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11月14日,深圳5位新任領導幹部手持憲法宣誓。“我接受任命,謹此宣誓: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忠於國家,忠於人民,依法履職,恪盡職守……”

  新任領導幹部和法官舉行憲法宣誓,有利於彰顯憲法權威,也可以通過莊嚴的儀式強化官員憲法意識,營造讓權力服從憲法、把權力關進憲法的籠子裏的氛圍。

  憲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數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所採取的一種制度。在142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規定選舉産生的有關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擁護或效忠憲法的有97個。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這一規定目前只是黨中央的一項決定,將來有必要修憲時正式載入憲法,彌補憲法缺乏憲法宣誓制度的立法缺憾。

  行訴法大修 激活“民告官”正能量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新的《行政訴訟法》將從2015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是《行政訴訟法》實施24年來的首次修改。

  修改後的新行政訴訟法對立案、審理、判決、執行等機制的改進和完善,有望破解“民告官”制度長期存在的“三難”問題,進一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激活“民告官”的司法正能量。

  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尤其是紅頭文件納入司法審查具有重要意義。新法將“具體行政行為”改成了“行政行為”,為適當擴大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清除了法律原則障礙,同時以列舉的形式增加了“對行政機關作出關於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不服”、“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多種新型案件。實踐中,政府部門的紅頭文件侵犯公民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一旦“紅頭文件”接受司法審查,那麼依法行政的口號將有望真正落實到“紅頭文件”的層面,打著“紅頭文件”侵權的亂象將從根本上得到遏制。

  用立案登記制度破解民告官案件立案難。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落實了立案登記制度改革的精神,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並出具書面憑證。對不接受起訴狀、接受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用問責制破解“告官不見官”現象。修改後的行訴法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被告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確立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制度,讓“官官相護”無處遁形。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在民告官案件的提級管轄和異地管轄上做了技術性的完善,對縣級以上政府提起的行政訴訟將由中級人民法院提級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死刑罪名大減 彰顯司法文明

  2014年10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對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等9個罪名取消死刑適用。減少死刑罪名、促進人權保障以及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突出亮點。

  我國當前奉行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限制與廢止死刑已成為死刑變革的國際潮流,也是我國人權保障、司法文明發展的必然要求。基於國情民意,立即廢止死刑尚不現實,但是從限制到廢止死刑是我國死刑改革的趨勢。

  本次對現行刑法的修改具有鮮明的減法色彩,大刀闊斧做減法。取消死刑後,這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僅次於死刑的無期徒刑,可以做到對這些犯罪中危害嚴重情形進行嚴厲懲治。這可以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從而做到整體懲治力度不減,以確保社會治安形勢的穩定。

  司法改革試點 亮點頻現

  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正在緊鑼密鼓地推進之中,上海等地的司法改革試點也已拉開序幕。

  相對於前幾輪司法改革,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終於回歸體制的軌道,真正觸及體制問題,而不再局限于工作機制的改革。特別是人財物由省級法院統一管理,就是司法體制上的一個重大變化。

  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標就是要勘定司法權力的邊界,規範權力的運作,讓審判的歸審判、行政的歸行政,司法必須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

  開展司法改革試點是探索司法規律和積累改革經驗的有效途徑。作為司法改革試點中的唯一直轄市,上海的司法改革試點頗為引人關注。上海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有望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為全國的司法體制改革擔當“探路先鋒”。

  上海在市二中院、市檢察二分院及徐匯、閔行、寶山區法院、檢察院等8家單位先行試點。試點方案包含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司法責任制、省以下法檢人財物統管等五項內容。根據方案,上海準備用3到5年的過渡期,逐步實現不在辦案崗位法官、檢察官的擇崗分流,法官、檢察官主要從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中擇優選任,同時從優秀的律師、法律學者等專業人才中公開選拔或調任法官、檢察官。

  司法改革不能搞“一刀切”,而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基層首創精神,鼓勵在具體措施上積極探索實踐。各地要根據中央統一部署,結合不同地區、不同層級司法機關的實際情況,分類分層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不搞一刀切、齊步走。

  期待司法改革試點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沿著法治的軌道遵循司法規律順利推進、依法推進,真正革除影響公正司法的體制之弊,讓司法公正迸發出比太陽還要燦爛的光輝,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干預司法問責 要動真格了

  甘肅率先出臺規定支援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領導幹部干預司法一律黨紀政紀處分。2014年11月初,甘肅省委辦公廳轉發了《省委政法委、省紀委、省委組織部關於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支援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規定》,從10個方面對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作出規定、提出要求,支援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該規定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後全國出臺的首個省級支援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規定。

  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這意味著對違反法定程式干預司法的領導幹部將予以問責,並且是要動真格的予以“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

  建議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等政法機關也儘快出臺落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的具體規定。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應當予以問責。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司法公正從來就不是一句空話,必須不折不扣地體現在每一個具體的個案上。領導幹部應當率先垂范地做尊重和支援獨立審判和維護司法公正的楷模,而無權干預司法。

  跨境追逃追贓 力度空前

  自2014年7月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獵狐2014”專項行動,至今年11月APEC北京會議、G20布裏斯班峰會,追逃追贓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2014年7月,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展開“獵狐2014”專項行動。

  公安部11月17日發佈的消息顯示,自“獵狐2014”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已有288名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歸案。201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全國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部署會議,決定從即日起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為期半年的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集中追捕潛逃境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

  目前,我國與38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與51個國家簽訂了刑事司法協助類條約,與93個國家簽署了檢務合作協議或諒解備忘錄,與189個國家建立了警務合作關係,初步構建了追逃追贓的國際合作網路。另外,2014年APEC北京會議通過的《北京反腐敗宣言》、G20布裏斯班峰會通過的反腐行動計劃,這些都給我國的跨境追逃追贓工作奠定了基礎。

  “追贓”往往是追逃的突破口,有望為追逃創造有利的條件。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五章以專章形式第一次完整規定了資産追回和返還機制,要求締約國應當對外流腐敗資産的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這極大地拓寬了各締約國就如何追回腐敗資産開展國際合作的渠道,促進了各締約國就資産追回問題開展國際合作的可能性。修訂後的新刑事訴訟法,也專門增設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式,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國內外的贓款贓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沒收、查封、凍結或扣押,並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相關國家承認並執行我國裁決。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潛逃新加坡並將2953萬元貪污所得轉至新加坡,2014年8月上饒市檢察機關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沒收李華波的涉案財産和違法所得。2014年11月,湖北省也啟動了首例沒收外逃貪官違法所得案。

  (作者係司法部《中國司法》雜誌總編、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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