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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副主席莊心一:法治是資本市場善治的根基

  • 發佈時間:2014-12-29 13:0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曹慧敏

  今日,證監會官網發佈莊心一副主席在第五屆“上證法治論壇”上的演講。莊心一表示,實踐經驗表明,法治是資本市場善治的根基。一方面,法治引領、推動和保障了資本市場發展。資本市場改革和發展始終遵循了法治先導的路徑選擇。另一方面,資本市場的法治實踐也推動了我國法治的進步與發展。

   演講全文: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學者,各位來賓:

  大家上午好!

  本屆“上證法治論壇”以“依法治市:中國資本市場的現實選擇與推進路徑”為主題,探討資本市場改革與立法、創新與法治、發展與監管等重大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代表中國證監會,對此次論壇的成果表示期待,並借此機會,向長期以來始終關心支援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和法治建設的法律界、法學界的各位領導、同志、專家學者表示衷心的感謝。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市場配置資源功能的發揮,本質上是通過市場交易關係實現的,公平有效的交易關係必須以産權清晰、契約自由、地位平等、公平競爭為基礎和前提,這都需要通過具體的民商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和刑事法律制度來體現和保障。因此,市場經濟天然依賴規則,市場化客觀上要求法治化,只有法治的思維和手段,才能保障市場長遠的發展和繁榮。

  我國資本市場是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完善逐步發展起來的。資本市場財富高度集中、資訊高度透明、參與主體多元,市場活動表現出明顯的趨利性、博弈性、公開性、對抗性、對等性等特點。在這樣的市場中,妥善平衡各方利益,保障交易公平,實現有效監管,離開法治的方法和手段是難以想像的。與其他領域相比,資本市場更加需要形成共同規則,更加強調普遍遵守規則,更加難以容忍不按規則辦事。離開了規則導向,就無法形成市場預期,離開了規則約束,就無從保障交易結果,也就不可能真正形成公平高效的市場機制。

  實踐經驗表明,法治是資本市場善治的根基。

  一方面,法治引領、推動和保障了資本市場發展。資本市場改革和發展始終遵循了法治先導的路徑選擇。沒有21年前的股票條例,就不會有股票市場試點工作全面推開;沒有16年前的證券法,就不可能有資本市場這麼多年的快速發展;沒有法律對公司治理的嚴格要求,就不可能確立上市公司作為現代企業制度典範的重要地位;沒有法律對監管機構的充分授權,資本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就得不到及時打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就得不到維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護;沒有法治的不斷完善,我國資本市場就難以在新興加轉軌條件下,排除干擾,攻堅克難,取得一個又一個新的發展和進步。

  另一方面,資本市場的法治實踐也推動了我國法治的進步與發展。資本市場的實踐推動了一批重要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比如公司治理、獨立董事、金融機構風險處置、背信行為制裁、市場禁入措施等,這些法律制度創新,在有效解決資本市場實踐問題的同時,客觀上推動了國家民商事、行政、刑事法律制度的進步。

  我們有理由認為,資本市場的內在屬性和運作規律,客觀上與法治的價值具有天然的一致性,資本市場改革和發展必須更加重視法治作用,全面實現資本市場法治化。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深入推進依法治國作了全面部署,為依法治市創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環境,資本市場改革發展面臨重大機遇:

  ——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有利於敞開資本市場法律制度供給渠道,更好地、更及時地、更充分地為資本市場改革、創新、可持續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有利於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規範政府行為,有利於各級政府對資本市場各類主體和各項業務活動,提供穩定、規範、高效、便利的服務和支援;

  ——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發揮司法的監督和保障作用,有利於進一步完善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切實提升證券市場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效率和效果,進一步形成行政和司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合力;

  ——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有利於使資本市場參與主體成為法治的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為依法治市創造良好社會氛圍。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國務院關於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新國九條”,明確賦予資本市場新的戰略定位,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更重的工作任務。資本市場的改革發展和監管執法,面臨良好的歷史機遇。我們必須順應時代的要求和市場需要,認真貫徹中央精神,以法治的思維和法治的方式,紮實做好資本市場的改革發展和監管執法的各項工作。

  一要以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為核心,推動修改完善證券法等市場基礎性法律制度。我們理解,市場廣泛關注的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絕不僅僅是股票發行方式的簡單變化,而是事關市場運作機制和監管理念的基礎性重大變革。考察不同國家和地區註冊制的做法,一致的要求是,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監管者關注的是資訊披露的品質,並不負責對發行人及其證券進行價值判斷,發行時機、價格也完全由發行人和仲介機構根據市場情況決定。證券法修改是註冊制正式實施的前提,我們要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對證券法的修改工作,通過對現行證券法關於證券發行核準制的制度調整,明確厘定註冊主體、註冊要求以及註冊程式等安排,特別是要從法律上清楚界定資訊披露的要求和不同主體對資訊披露的職責邊界,嚴格落實發行人的誠信責任和仲介機構的把關責任。同時,要豐富和強化監管機關的執法措施和執法手段,完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制度,為堅決懲治註冊資訊虛假行為,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完備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要以監管轉型為重點,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效能。證監會從本質上説是監管執法機關,要從過去過多的事前審批,向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轉變,把工作重點切實轉到加強監管執法,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上來。一方面,要繼續按照國務院的部署,把該放的審批項目放開、放到位,最大限度激發市場活力;對確需保留的審批項目,也要本著降低門檻、優化程式、公開透明的原則,簡化審批方式,方便當事人。另一方面,要學會並敢於運用事中事後監管的手段和方式,通過業務規範、行為標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等方式,引導和規範市場主體的活動。特別是要進一步整合監管資源,完善執法體制,加強執法力量,著力打擊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三要以解決投資者經濟利益救濟難題為目標,健全多元化的糾紛解決和利益補償機制。欺詐發行、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發生時,投資者最關切的往往是經濟損失能不能挽回,而這恰恰是目前投資者保護的薄弱環節,也是下一步必須加強的重點工作。要進一步完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有效解決民事賠償訴訟面臨的實際問題,支援投資者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身權益;要積極穩妥推進行政和解試點工作,對於符合行政和解條件的特定案件,可以通過與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由當事人交納和解金的方式補償投資者;要不斷提升行業調解專業化水準,推動專業化調解組織建設,推進訴調對接、仲調對接,不斷拓寬證券期貨市場矛盾糾紛解決渠道。

  四要以公開透明為原則,積極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資訊披露是公開原則的核心內容,要以資訊披露為中心,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立足於區分財務資訊與非財務資訊的不同特徵,建立差異化的披露要求,進一步加強首發資訊披露與持續資訊披露在披露事項、標準上的銜接,不斷總結資訊披露實踐,有針對性完善資訊披露規則體系。在強制性資訊披露基礎上,鼓勵自願性、差異化資訊披露。同時,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以切實規範和約束市場主體及監管機關雙方的行為。

  五要以構建創新與法治的良性互動關係為手段,形成法治引領和保障改革創新、改革創新在法治軌道上進行的新常態。創新是資本市場持續發展的動力源泉,沒有創新就沒有資本市場的長足發展。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和創新,需要準確認識和把握改革創新與法治的關係,實現二者的動態平衡,良性互動:一方面,市場所有改革創新都必須于法有據,改革創新應當尊重法律權威、在法治軌道上進行;另一方面,立法要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主動引領和保障改革創新。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上升為法律;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和廢止。

  各位來賓,資本市場説到底是一個法治市場。法治強,則市場興。證監會將一如既往的用法治思維和方式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也希望法學界、法律界和實務界的各方朋友繼續關心和支援資本市場法治化建設,緊緊抓住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一重要戰略契機,積極推動理論創新和實踐探索,努力為資本市場法治進步貢獻智慧和力量。

  預祝論壇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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