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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潛規則” 涉嫌偷稅漏稅

  • 發佈時間:2014-12-25 04:34:00  來源:廈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陳泥 通訊員 余逸)交了費就應該開具發票,無論在商場購物還是在飯店用餐,這都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然而,這一慣例在物業管理領域似乎頻頻“破例”:很多業主繳納了物業費,拿到的卻是一張收據。據了解,我市不少小區也存在這種現象。對此,市地稅稽查局明確表示,這種行為違法,物業有義務為繳納物業費的居民開具發票。

  舉報:收取物業費只給一張收據

  前不久,海滄區地稅局稽查局接到群眾到府舉報,反映海滄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向業主收取物業費時,以各種理由拒絕開具正式發票,只開具普通收據,可能存在偷稅、漏稅的問題。地稅稽查人員隨即從“物業費收入是否入賬”這一關鍵問題入手,通過比對該小區的收入與支出,檢查其是否按規定繳納各項有關稅費等方式,對該小區業委會展開了調查。

  稽查人員了解到,該小區因為沒有聘請專門的物業公司,一直是由業主委員會定期向業主收取物業費。而業委會對個人收取物業費時,確實只開具收款收據,只有在對單位收取物業費時,才給開具正式發票。“這樣一來確實造成了少繳地方稅費的問題。”稽查人員告訴記者。經查,該業委會2009年至2013年間收取的物業費,除了到辦稅大廳代開發票的部分外,其餘部分均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而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該業委會2009年1月到2013年12月期間,只設置了簡單流水帳簿,雖然能體現收入總額,但因該業委會規模小,沒有設立獨立的會計核算部門,也沒有財會人員,成本資料、費用憑證殘缺不齊全,難以查賬,因此也無法準確核算其成本費用總額。

  查處:業委會被查補稅費7.98萬元

  “即便開了發票,業主也不會拿著發票去報銷,收據、發票對他們來説一個樣。”記者昨日就“交物業費為何不給開發票”的問題進行採訪時,在物業公司工作近10年的吳先生透露,很少有物業公司在收費時主動給業主開具發票,主動索要發票的業主並不多。

  吳先生説,物業收取的水電費、物業費、暖氣費都是物價部門核準審批的價格,物業公司不能擅自改變標準,只是提供服務,其中的利潤本來就很少;而且,物業公司的收費率也不可能達到100%,甚至有些社區連40%的收費率都達不到。“如果再算上稅費的話,物業公司生存實在是太困難了。” 因此,業主如果沒有提出要求,物業一般就會直接開收據,如果業主有報銷要求,再拿收據到總公司去換發票。

  由於被舉報的業委會賬冊不全,無法確定成本費用金額,海滄區地稅局稽查局決定,將該小區業委會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間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由原先的“查賬徵收”改為“核定徵收”;同時,按其“稅後利潤”的40%作為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此外,就該業委會2009年至2013年期間以自製專用票據向業主開具物業費、公維金一事,地稅部門認定該業委會存在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行為,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最終,地稅部門對該業委會做出查補稅(費)7.98萬元,責成該業委會補代扣代繳稅款6245.71元,加收滯納金1.82萬元,處罰款3.19萬元,合計13.63萬元的處理。

  >>提醒

  不開發票涉嫌偷稅漏稅

  針對不少物業公司在收取物業管理費時以收據代替發票的現狀,地稅稽查部門表示,物業公司在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停車費等費用時,如果使用的是收款收據,等於沒有受到稅務部門的監管,不僅容易發生偷稅、漏稅,而且容易發生侵吞物業費,損害物業單位和廣大業主的利益的情況。因此,廣大業主在交納物業管理費時,應該主動索要發票。若業主向物業公司索取發票未果,可憑收據(加蓋公章)及時向稅務部門舉報。業主應保留好繳費收據,以免維權時出現票據缺失的情況。

  同時,地稅部門也提醒物業公司或具有物業管理性質的業主委員會,規範自身行為,健全賬證資料,切實提高依法納稅意識,履行好納稅人義務。在業主繳費時如果不開具發票,稅務部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將對企業進行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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