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信服務須進一步擴大開放
- 發佈時間:2014-12-23 21:29:34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加入WTO時,我國依據承諾開始有步驟、有時序地推進電信服務業的對外開放。主要在四大領域對外資放開了限制,包括增值電信服務(WTO分類中的h到n)、基礎電信中的尋呼服務、移動語音和數據服務以及國內和國際的基礎電信服務。除了CEPA和ECFA之外,我國隨後簽署的FTA中,並沒有進一步擴大電信服務業開放,依舊保持了對WTO的開放承諾。
近年來,我國電信服務業對外開放步伐開始加大。2013年5月工信部出臺《行動通訊轉售業務試點方案》,鼓勵民營資本進入基本電信領域。同年,上海自貿試驗區成立後,進一步對外資開放增值電信業務,在我國界定的8項增值電信業務中有7項進行了開放試點。2014年1月6月,工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意見》,明確:一是對WTO承諾開放,但外資股比不超過50%的資訊服務業務(含應用商店)、存儲轉發類業務兩項業務外資股比不受限制;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比放寬到55%。二是新增試點開放四項業務:呼叫中心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其中,前三項外資股比不受限制,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外資股比不超過50%。
我國電信服務業的對外開放較好地引進了外部競爭,極大地促進了電信産業尤其是增值領域的市場化改革和創新,提升了行業的整體水準。
漸進式開放
從我國加入WTO電信服務業的開放承諾看,開放的領域是逐漸遞進的,增值電信領域放開後逐漸開放基礎電信。剛加入WTO時僅開放GNS/W/120電信服務項下(h)到(n)類的電信增值服務和基礎電信中的無線尋呼服務;加入後一年逐漸開放移動語音和數據服務;加入WTO後3年,才允許外資進入眾多國內和國際的基礎電信業務,包括語音服務、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服務、電路交換數據傳輸服務、傳真服務、國內私有線路租賃服務和國際閉合用戶群的語音和數據服務等。同時,開放的區域也是漸進式的,由少數城市先行開放逐漸向二三線城市過渡,最後推及到全國。首先在北京、上海、廣州允許外資進入;其次允許外資進入成都、重慶、大連、福州、杭州、南京、寧波、青島、瀋陽、深圳、廈門、西安、太原、武漢14個城市;最後才在全國範圍內放開。此外,對外資股比的限制也是逐漸放開的,如增值電信領域和尋呼領域最初外資股比不超過30%,逐漸放寬到不超過49%,最後是不超過50%;移動語音和數據服務以及國內和國際基礎電信服務中,外資股權佔比從不超過25%升為不超過35%,最後放寬為不超過49%。
開放總體水準不高
與其他服務業相比,電信對外開放處於較低水準。基於Hoekman頻度法對我國WTO服務業的開放承諾進行度量的結果顯示,我國電信服務市場準入的開放度僅為0.44,低於9大行業的平均開放度0.55,僅高於金融和教育行業的開放度。從2014年OCED發佈服務貿易限制指數結果中可以看到,我國電信服務的貿易限制指數為0.53,高於我國18個行業的平均限制指數0.45,僅次於速遞、廣播和航空運輸的限製程度,處於倒數第四位。
從國際比較看,我國電信服務開放水準較低。從OECD發佈的服務貿易限制指數結果可以看出,在34個國家,我國電信服務貿易限制指數為0.53,僅低於印度尼西亞,高於0.22的平均水準。與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電信服務對外開放水準明顯偏低,甚至在發展中國家中,對外開放程度也較低。主要原因在於我國對外資進入電信服務領域的限制及競爭障礙較多。(如圖)
對外資市場準入限制多
電信服務作為一個基礎性的戰略性産業,其産業的自然壟斷性和開放涉及到國家資訊和網路安全,因此,主權國家對電信服務的開放都是慎重的,我國也不例外,在對外開放中保持了較多限制。在協議開放中,現有開放的四塊業務中,明確規定電信增值服務和尋呼服務有外資50%的上限;移動語音和數據服務以及國內和國際基礎電信服務外資股比49%的上限。上海自貿區中儘管進一步開放了電信服務,但由於這種進一步開放是在基本處於充分競爭的增值業務領域,而且對外資不管是註冊地和服務設施,還是股權方面依舊保留和較多限制。此外,外資企業面臨的監管壁壘(如將産品安全憑證與智慧財産權來源地掛鉤等)、有別於國際慣例的網路安全政策等,也構成了外資企業進入通信領域的事實壁壘,導致外資即使以組建合資企業的方式也無法進入大部分的服務市場。據統計,目前電信服務領域的外資進入非常有限。如在增值電信領域,僅有34家合資公司獲得了電信服務許可,而行業內發放的電信增值業務牌照近3萬個,外資企業數佔比不到2%,並且外資企業業務員都集中在跨區域電信增值服務的分市場。雖然合資公司可以進入基礎電信領域,但由於基礎電信業務投資成本高、風險大,且股權有49%的上限,外國投資者無法獲得經營管理權,最終導致合資企業進入基礎電信領域非常困難。外資進入基礎電信領域主要是通過三大巨頭: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的戰略投資者引進,到2013年7月,三家企業外資股權佔比分別達19.53%、25.92%和23.72%。但可以看出,在基礎電信領域,政府依舊佔據主導地位,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的國家股權份額分別達到70.89%、74.08%和63.3%。
行業需要進一步擴大開放
提升國際競爭力需要進一步擴大電信服務業對外開放。我國沒有單獨統計電信服務貿易數據,而使用的是通信服務貿易數據。總的來説,在法律法規和政府監管相對完善的條件下,電信服務對外開放有利於産業國際競爭力的提升。以發達國家的經驗看,美國和歐盟國家在電信服務領域開放水準遠高於日本,相應地,這些國家電信服務的國際競爭力也明顯高於日本。縱向看,入世後,儘管我國電信行業快速發展,出口規模不斷擴大,但由於電信服務對外開放管制過多,國際競爭力並沒有得到明顯提升;橫向看,2013年,我國電信服務業競爭力不但遠低於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甚至低於印度、巴西等發展中國家。在國家對電信服務的絕對壟斷中,我國電信行業的發展與世界強國的差距越來越大。因此,我國需要在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和政府監管的基礎上,平衡協調好開放和監管的關係,進一步加快電信行業的市場化改革和對外開放,不斷引進良性競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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