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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應“粗”中有“細”

  • 發佈時間:2014-12-23 09:00:18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提高我國文化産業整體實力,推動文化産業跨越式發展,中央財政專門安排了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文化産業資金”),對重點企業、重點項目予以支援。

  文化産業資金區別於其他財政專項資金,首先,它是對“産業”予以扶持的財政資金,通過財政的有效“輸血”,幫助企業提升“造血”功能,即由“政府”對“市場”起引導、推動和調控作用。同時,文化産業本身作為一種新興産業,也有其特殊性,它是一個創新、開放的産業,與其他産業相互相容、滲透。因此,如何用好“政府的手”,通過財政補助的方式,補救市場失靈,使市場更好地發揮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推動文化産業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結合近期對湖南省部分獲得文化産業資金支援的項目的實地調研情況,我們認為,對文化産業資金的管理應“粗”中有“細”。

  一是以“粗口徑”納入項目庫,“細評審”選定項目的方式確定資金投向。具體而言,企業根據國家文化産業發展規劃和文化産業資金重點支援方向,結合企業自己對市場的把控,選定項目進行“入庫申報”。這一環節的管理“宜粗不宜細”。因為企業是最接近市場的,最了解市場需要什麼,什麼最適應市場。如果政府先行把資金投向限定得過窄,則不利於企業創新和産業發展。然後,由政府部門、企業、專家等組成評審團進行審核,確定進入項目庫的項目。項目庫評審,建議一年組織多次,以鼓勵企業創新。最後,入庫項目申請資金,這一環節的審核則須“從細、從嚴”把關。要改變目前企業申報資料“粗線條”的狀況,要求細化項目建設內容、實施時間表、資金預算等。專家評審要“摳細節”,以保證財政資金投向更優。

  二是根據資金投入方式不同,對資金使用的管控“寬嚴相濟”。如果在項目建設期投入財政資金,如項目補助等方式,建議要求企業申請資金時,要“細化”文化産業資金使用的管理具體用途、實施時間,以便於對財政資金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如果在項目完成後獎勵補助,如績效獎勵等方式,則建議“放寬”對文化産業資金使用的要求,而是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嚴格審核,即項目完成,評審合格才予以獎補,企業對財政資金享有自由支配權。從我們調研的企業情況看,大部分項目建設資金以自有投入為主,財政資金所佔比重不大,因此建議文化産業資金更多地採取後期獎勵補助的形式投入,這樣也能降低財政資金風險,減少監管成本。

  三是在“專款專用”的硬原則下,建立“調整變更”的合理渠道。首先,文化産業資金作為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嚴格遵守“專款專用”的原則。同時,考慮到文化産業的特殊性,市場環境變化快,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必然會根據市場適時調整。因此,要給企業合理變更項目內容和資金用途的申請渠道和空間。如果一味強調按照申報內容使用資金、建設項目,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也違背了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效益性原則。

  當然,對文化産業資金的監管也不能放鬆,要從“合規性”、“效益性”兩個方面實施監督。合規性監督,要採取過程監管、事後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即在項目建設期,要不定期監督項目的實施進展、資金的投入使用情況;在項目完成後,要全面檢查財政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和項目的實際完成狀況。效益性監督,則是要探索建立科學的績效評價體系,對項目從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多個方面進行績效評估,即財政資金扶持的項目是否取得了預期的投資效益,是否帶動了所在行業及整個文化産業的發展。需強調的是,還要重視對監督結果的運用。對資金使用不合規、項目效益低的企業,要按規定扣減財政資金,嚴肅處理處罰,並在以後年度不再予以政策、資金的扶持,以實現強化監管,促進規範的最終目標。(湖南專員辦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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