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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沒有基金公司做不成倉

  • 發佈時間:2014-12-23 01:34:37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期,多起資本市場“老鼠倉”案件進入司法程式,監管層引入“大數據分析”查處“老鼠倉”成效明顯。然而,由於缺乏相關制度,在多起“老鼠倉”案件發生後,“已離職”、“個人行為”已成為涉事公司回應、甚至推脫責任的標準口徑。“老鼠倉”不斷出現,卻沒有一家基金公司受罰,令人不可思議。

  的確,不用否認,當一家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經理出現“老鼠倉”案件,如果僅有相關基金經理被依法處罰、基金投資者利益受損,而與之相關的基金公司卻可以“已離職”、是基金經理“個人行為”作為藉口將自身管理責任一推了之,並不用負任何責任的話,那這樣的結果,不但可能會引發更多的“老鼠倉”行為,而且還與市場“三公”原則不相符合。

  首先就市場“三公”原則角度講,眾所週知,公開、公平、公正是適用於所有資本市場參與主體的,因而具有普遍性。換句話也可以説,包括基金公司在內的所有資本市場主體,在參與市場活動過程中,都應該、也必須承擔與自身角色相對應的市場責任。在此具體就以基金經理“老鼠倉”現象為例來説,應該承認,雖然就目前所查處的“老鼠倉”案件來説,其的確多是基金經理個人受利欲熏心驅使所致。不過同時顯然也不能否認,基金公司“老鼠倉”之所以多發、頻發還與相關基金公司內部日常管理不善,風險管控制度不到位有著相當的關係。就此而言,如果説,這樣的內部管理不善、風險管控不到位是一種基金公司過錯,並且這種過錯還與“老鼠倉”行為發生有著某種關連的話,那就市場公平、公正的角度講,基金公司顯然就應當就自身過錯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還有就投資者權益保護角度講,同樣眾所週知的是,以投資者權益為核心是相關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一個強制性法則,可以説這是一種基金公司必須履行的義務。換個角度也可以説,基金公司在進行自身內部管理,制定相關風控制度時,有義務證明自身相關內部管理及風控制度是健全並有效的。否則,基金公司在“老鼠倉”問題上,就應當、也必須就自身內部管理“不到位”與刮控制度“無效”的過錯承擔責任。而其中道理説來也不難,因為在有關從事“老鼠倉”行為的基金經理被依法處罰、投資者利益受損的情況下,如果存在管理過錯的基金公司卻可以置身事外,並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話,那這樣的結果無疑可以説是一種對基金公司管理“過錯”的放任。

  所以,面對“老鼠倉”不斷出現卻沒一家基金公司受罰的反差,筆者認為,無論就市場公平公正還是就投資者權益保護角度講,決不能讓“已離職”、“個人行為”成基金公司逃避“老鼠倉”責任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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