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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國內最大基金老鼠倉案 二審聚焦如何量刑

  • 發佈時間:2014-09-23 07:50:24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9月22日,備受關注的國內最大基金老鼠倉案獲得最新進展消息:博時基金前經理馬樂涉嫌老鼠倉案上午在廣東省高級法院進行二審開庭審理,不過,法官並未對該案當庭宣判,而再次開庭的時間也尚未確定。今年3月,馬樂因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處罰金1884萬元。

  今年3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博時基金經理馬樂涉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犯罪案進行一審宣判,馬樂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追繳違法所得1883萬元,並處罰金1884萬元。馬樂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然而,公訴方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該判決量刑明顯不當,於今年4月4日對該判決提出抗訴。

  因涉案金額巨大,該案被視為國內最大的基金老鼠倉案。

  檢察院抗訴一審量刑不當

  記者了解到,在22日的庭審中,控辯雙方都未提出新證據和新證人,而二審法庭對於一審已認定且雙方無異議的事實並未再做調查,主要圍繞抗訴相關內容展開。

  廣東省檢察院檢察員表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儘管法律並未對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特別嚴重情節做明確規定,但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認定及立案標準也是參照內幕交易及洩露內幕資訊罪,標準是完全一致的,因而不應是部分參照,而應是全部參照。

  據了解,根據《刑法》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對於馬樂而言,即便只追究3000萬元賬戶的獲利,其就已經創下了老鼠倉獲利之最,更何況10億元賬戶的運作和獲利。

  而辯方意見則認為,根據刑法180條第4款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資訊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非公開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180條第1款規定處理。第180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個量刑情節,但180條第4款只規定了情節嚴重這一量刑情節,就應當按照第1款的情節嚴重來進行處罰,而不應延伸到情節特別嚴重的範圍。

  在馬樂案之前,行內影響力較大的老鼠倉案件有原光大保德信基金經理許春茂案、原交銀施羅德投資總監李旭利案以及前交銀施羅德基金經理鄭拓案,交易金額分別為9600萬元、5226萬元和4638萬元。後來,許春茂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李旭利和鄭拓則分別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

  業內:行業制度需調整

  對於馬樂老鼠倉案,華泰證券研究員王樂樂對記者表示,從行業角度來看,打擊老鼠倉案越嚴越好。“最近行業發展不好負面消息很多,從行業層面來講,嚴格處理老鼠倉案件對行業整體雖然短期會帶來負面情緒,但對長期發展還是有利的。”

  王樂樂表示,公募基金本質上是信託基金,客戶將資金交付給基金管理人,完全憑藉著對基金公司的信任,認為基金公司是可以盡職盡責的運作好資金。而老鼠倉則致命的破壞了這種信任,而嚴厲打擊老鼠倉會使得行業的信任度提升,彌補某些案件帶來的傷害。

  此外,王樂樂還建議,從行業角度來講,可以做一些變通,促進行業和基金公司健康發展。王樂樂認為,老鼠倉的出現一方面也是由基金公司和個別從業者利益分歧所導致的。“人都是逐利的,公司利益和個人利益不一致的時候,一些從業人員會把自己的利益放在前面。老鼠倉的出現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公司和個人利益沒有進行有效綁定,讓一些從業者産生了僥倖心理,鋌而走險。”

  王樂樂建議,未來行業可以從基金公司員工持股等方面著手,同時加大老鼠倉對基金公司的懲罰力度,從兩方面遏制老鼠倉事件的發生。“比如私募基金是不會建立老鼠倉的,因為如果私募建老鼠倉的話,就會對今後業務的發展造成威脅,也使得從業者自己的心血付諸東流。所以公司利益和客戶利益和個人利益要綁定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對行業良好生態的建議也會有好處。”王樂樂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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