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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個人股權投資提供良好環境

  • 發佈時間:2014-12-22 05:47:0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個人轉讓投資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的股權或股份所得,應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近日,《經濟日報》記者圍繞政策發揮個稅調節作用、轉讓情形、能否增迦納稅人負擔等話題採訪了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

  作為個人非勞動所得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權轉讓通常具有轉讓金額大、資本升值率高的特點,是實現個人財富迅速積累的主要途徑。“股權轉讓行為的活躍,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部分個人短期內收入增長過快,造就了一部分收入較高的人群,這就拉大了與普通階層的收入差距。”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一直以來,社會各界對個人所得稅在股權轉讓方面的調節作用抱有期望。據悉,國家稅務總局多次發文就股權轉讓的有關個人所得稅事項進行明確,不斷完善股權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管理,但隨著股權交易形式的日益多樣,原有的許多規定難以全面適用。“為進一步規範徵納雙方涉稅行為,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發佈的《辦法》對股權轉讓涉稅環節和相關要素做了明確規範,使之更加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環境。”這位負責人説。

  《辦法》規定,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投資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或股份。《辦法》明確,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産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辦法》規定個人股權轉讓7種情形:出售股權;公司回購股權;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以股權抵償債務;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個人轉讓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應依法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

  《辦法》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辦法》並對股權轉讓各方報送的資料進行了要求,這是否意味著納稅人負擔的增加?

  對此,這位負責人表示,扣繳義務的設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中已明確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辦法》中規定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並非對個人新設稅收責任義務,只是對稅法原有規定的進一步明確重申。

  這位負責人表示,《辦法》規定的股權轉讓各方報送資料雖比以前的規定有所增加,但並不意味著納稅人負擔的增加。首先,要求報送的大部分資料都是股權轉讓各方在股權轉讓不同環節中自然形成的,並非為了納稅申報而重新整理填報,股權轉讓各方只需將其提交給稅務機關即可。其次,要求報送的資料有利於各方準確劃分責任,避免在涉稅問題上糾纏不清、産生稅收風險,也是稅務機關準確實施稅收徵管的依據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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