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夥伴對美貿易政策提關切
- 發佈時間:2014-12-21 21:30:39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儘管美國為全球貿易規則的制定以及重建貿易多邊體系做出了卓越的貢獻,但作為貿易大國而言,貿易摩擦、爭端增多,貿易壁壘難消,貿易投資不透明,這些弊端並不利於美國和它的貿易夥伴們更為健康地發展。
貿易投資不透明
在接受國際商報記者採訪時,清華大學國際問題研究所教授、經濟外交研究中心主任何茂春指出,總體而言,中美間貿易投資自1979年建交以來發展比較平穩正常。“可以肯定的是,美國在全球貿易投資便利化和自由化中有其獨特的貢獻。儘管中美之間存在各種貿易摩擦、爭端和衝突,但整體仍是積極的、正常的,這也是必須強調的大前提。”
但美國在貿易政策方面也確實存在很多問題。何茂春指出,從中國企業、各行業協會以及法律界人士反映的意見來看可以歸納為四點。
首先也是最為普遍的問題是在貿易領域。“在貨物貿易方面,美國在市場準入和開放程度上對中國的歧視是眾所週知的。無論是在進口還是在出口方面,美國均在經濟制度、體制、人權等方面設置人為的障礙。”何茂春指出,這也是造成中美間貿易失衡、順差過大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服務貿易方面,美國服務市場自由化的程度也令人質疑,美國的一些市場並不容易進入。何茂春解釋道:“美國的優勢産業是金融、文化等高附加值産業,而建築、物流、工程承包等産業是不少新興國家的優勢,但美國會人為地為後者設置障礙,如市場並非完全公開進入、競標過程中沒有透明度等,這也令不少中國企業‘找不到頭緒’。”
再次是在投資領域,儘管美國需要外資,但對美投資卻障礙重重。何茂春指出,美國對中國的企業改革制度並不了解,仍停留在以往的認知中,想當然地給中國企業都貼上國有企業的標簽。事實上,中國已經進入混合所有制經濟時代。但一些中國企業仍無端地上了美國的“黑名單”,包括三一重工、華為等企業,這種不可理喻的行為也表明,美國對中資企業的開放度還遠遠不夠。
此外,何茂春透露,從以往的實踐來看,美國的外資審查制度也被業界公認為是中國赴美投資的主要障礙和突出問題,不僅缺乏透明度,而且對“國家安全”沒有明確的界定。除了法律制度設計上的原因,負責外資國家安全審查的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在操作中主觀隨意性也較大,再加之政治因素的影響,外資審查制度阻止中國企業進入的壁壘作用將更大。華為多次並購美國企業失敗和三一重工關聯企業投資美國風場失敗,都是因為受到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的阻撓。
被濫用的貿易救濟措施
在爭端解決機制方面,美國的一些法律法規與世貿組織(WTO)的規則相矛盾。其中最為明顯的就是美國經常性地濫用貿易救濟措施,對其他國家尤其是中國進行“雙反”(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何茂春指出,這也是此次審議過程中,中方提出的主要問題。此外,中國在美國投資的企業可享受國民待遇,但事實也並非如此。
事實上,近年來,美國對中國企業濫用貿易救濟措施幾近常態。中國商務部研究院美洲、大洋洲研究部副研究員王立指出,從公平的貿易規則上來説,美國“雙反”違背WTO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
資料顯示,2010年,美國商務部出臺強化貿易救濟措施所有建議,以加強反傾銷、反補貼等措施執行力度,其中包括“取消給予單個外國出口企業在特定情況下的反傾銷或反補貼豁免,同時,規定在相關部門作出反傾銷或反補貼初裁後,受到制裁的企業只能以現金(而不是原先的以現金或債券)作為保證金繼續向美國出口商品”,以及“改變目前計算傾銷幅度時有關出口關稅和增值稅的計算方法”等14項所有建議。
2012年美國通過《1930年關稅法》修訂案(即GPX法案),授權美國商務部可以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適用反補貼措施,並溯及既往地追認此前調查的合法性。由於其在徵收反傾銷稅時運用了“非市場經濟”的“替代國”方法,實際上已經考慮了補貼因素,導致出現對補貼的雙重救濟,美國對中國等國家提出的“雙反”嚴重違反了WTO相關規則。
“儘管中國在貿易救濟措施並不一定能勝訴,但在時間和資金投入上增加了中國企業的法律成本。”王立直言。此外,在美國“雙反”措施下,中國企業出口美國的相關商品也承受了高額關稅。
王立説:“無論是在此次審議過程中,還是遭遇美國‘雙反’,中國都應積極應對,據理提出中國的意見,以預防、減少此類貿易爭端。”事實上,在美國的“雙反”調查中,如果中國企業和政府能夠主動應對,那麼美國發動調查的成本就會很高;但如果不應訴,美國發動調查的成本就為零。
需完善資訊諮詢機制
對於WTO規則下的資訊諮詢機制,美國做的還很不到位。何茂春指出,“按照WTO原則,美國需要給發展中國家在商業政策、法律法規上一定的便利幫助、指導和資訊諮詢服務,但美國在這方面做的並不完善。”
美國複雜的法律環境是眾所週知的,一方面,美國法律“多如牛毛”。作為一個典型的聯邦制國家,美國存在多層法律體系,創建、運營和解散企業實體的法規通常由州法律來確定,不僅聯邦和州兩級的規定不同,而且各州之間的規定也存在較大差異,關於外來投資的程式十分繁瑣,很少有中國企業對美國法律體系有清晰的認識,即使已經在美國市場經營多年的企業亦是如此。
另一方面,與中國的成文法文化不同,美國是判例法國家,其關於外來投資的規則不只體現在體系化的法律文本中,更多地要通過龐雜的判例去了解。如果沒有美國本土法律顧問和相關仲介組織的幫助,在開展對美業務方面幾乎是寸步難行。
何茂春指出,世貿組織審議就是在相互批評和學習中促進各國相關規則的完善,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個國家都會對美提出質疑,這是正常的程式,也是良性互動,並不有礙中美雙方的正常合作。
王立提醒,從經驗來看,在策略、方法和技術上,各國對美國的貿易政策提出質疑能夠産生一定的作用,但從技術層面來看,世貿組織以及美國對這些意見的採納與否則要打個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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