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倉”監管背後的無奈--大數據監測“治標”難言“治本”
- 發佈時間:2014-12-21 11:14:03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廣州12月21日電(記者孫飛、王原)近期,多起資本市場“老鼠倉”案件進入司法程式,監管層引入“大數據分析”查處“老鼠倉”成效明顯。然而,由於缺乏相關制度保障,違法成本較低致使震懾力度有限,“老鼠倉”加大監管背後卻又寫滿無奈。
基金經理成“老鼠倉”重災區
2014年以來,資産管理行業“老鼠倉”頻頻曝光,而基金經理則成為其中的“重災區”。
3月7日,證監會證實中郵基金旗下基金經理厲建超涉老鼠倉被調查;5月9日,證監會通報光大保德信紅利基金經理錢某、平安資管張某某等內幕交易案,涉及金額均超過1億元;7月4日,證監會公佈蔣徵、陳紹勝、牟永寧、程崠和黃春雨等5名海富通基金原任或時任基金經理,涉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股票案被立案調查……
“今年來多家基金公司爆出‘老鼠倉’傳聞,説明監管層對於此類事件的監管力度正在持續加大,今後可能還將有類似事件被曝光。”好買基金研究中心總監曾令華表示。
在諸多基金經理“老鼠倉”事件中,11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報的一起案件引起廣泛關注。北京市公安局認證微網志“平安北京”發佈消息稱,犯罪嫌疑人羅某萍利用擔任某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的便利,借助未公開資訊交易股票並非法獲利1300余萬元。羅某萍原來所在公司被市場指向國內某大型基金公司。
“2014年對‘老鼠倉’事件的曝光,絕對數量顯著提高。”濟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濟安金信基金評價中心主任王群航認為,從已知資訊看,查處“老鼠倉”使用的數據,最早可以追溯到2009年,顯示出資本市場“事後”稽查工作開始有效開展。
“大數據”監管“利器”難解配套制度缺失難題
事實上,隨著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出臺,證券從業人員內幕交易以及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名正式寫入刑法,這也成為監管層對“老鼠倉”案件認定的重要分水嶺。
與之前主要依靠舉報、現場檢查“捕鼠”完全不同,目前以“大數據分析”為主的“數字稽查”技術正在不斷升級,案件線索發現、報送的及時性和精準度也在提高。
深圳證券交易所總經理宋麗萍就曾公開表示,“今後將投入力量把原形系統項目和股價異動聯繫起來,構建市場監控綜合數據模型,全面提升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證券欺詐文本資訊挖掘和監管。”
然而,“捕鼠”技術實力的增強,卻無法改變相關配套制度缺乏的窘境。在多起“老鼠倉”案件發生後,“已離職”“個人行為”等已成為涉事公司回應、甚至推脫責任的標準口徑。“‘老鼠倉’行為不斷出現,卻沒有一家基金公司受罰,令人不可思議。”王群航表示。
同時,對於“老鼠倉”行為刑罰較輕的現實狀況,也使“大數據”監管“利器”對犯罪行為的震懾力度十分有限。自2011年長城基金久富證券投資基金經理韓剛成為“老鼠倉”獲刑第一人以來,幾年來陸續有“老鼠倉”被查,但入刑時間均未超過4年。
近期,博時基金原基金經理馬樂因老鼠倉被“判三緩五”,更是引起公眾廣泛關注。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馬樂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案提出抗訴。一些投資者甚至表示,“法院如此判法,會鼓勵更多人鋌而走險——反正犯罪成本很低,不如搏一把。”
亟須為震懾“碩鼠”提供制度保障
事實上,對於“老鼠倉”監管而言,“治標”要求不斷提升技術手段,如“大數據分析”等,但想要“治本”還須規定並嚴格執行配套制度,形成完整的體制機制“保障鏈條”,以更有效地打擊“老鼠倉”等違法犯罪行為。
首先,基金公司作為管理主體,基金經理髮生“老鼠倉”違法行為説明公司管理、內控等並不到位。證監會日前也明確表示,“將根據情節輕重對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採取適當監管措施”,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監管機構對基金公司的監管及處罰“亟須跟上”。
同時,“‘老鼠倉’犯罪相關立法存在滯後,司法懲戒只是‘撓癢癢’的現狀。”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證券維權律師厲健認為。據了解,相比于美國等海外成熟市場,我國內幕交易量刑過輕,博時基金馬樂、匯添富基金蘇競等近年影響巨大的老鼠倉基金經理都未判“實刑”而是緩刑。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性質之惡劣,甚于大街上的搶劫和偷竊。他認為,在堅持法治原則下,針對“老鼠倉”等內幕交易行為還是要堅持猛藥去疴,重典治亂,“法院在裁定的時候一定要不能姑息縱容,針對情節嚴重性、涉案金額高低,予以合理量刑,這才能提振投資者對於中國資本市場的信心。”
此外,對於“老鼠倉”行為發生後,中小投資者的民事訴訟賠償機制仍然缺失。“按照現行監管體制,即使基金經理因‘老鼠倉’案受到應有的懲罰,那些因‘老鼠倉’利益受到損害的投資者也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正是法律今後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夥人張遠忠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