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滄資本揭開理財亂象 有限合夥基金監管缺失
- 發佈時間:2014-08-13 05:31:36 來源:南方日報 責任編輯:孫朋浩
7月,海滄資本的前法人姜濤卷款潛逃,300名投資者近5億有限合夥産品無法兌付,其中東莞有39名投資者“入套”,有限合夥基金迅速成為輿論熱點。業內人士表示,有限合夥基金是金融體系的補充,在國外發展成熟,但在國內還缺乏監管。普通的投資者容易被高收益迷惑,缺少甄別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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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象
投資者易被推銷攻勢矇騙
“銀行理財經理葉樹旺一天給我打十幾個電話推銷有限合夥産品,用11%—13%的高利潤率來引誘我們,在推銷期間並沒有提及風險。”海滄資本受害者廖先生介紹,“他擔任理財經理多年,我們基於對他的信任才會下重本買的。”
“這次厚街有39個受害者買了海滄資本,絕大多數投資者都是在銀行買的基金,我們只是單純地相信理財經理。”投資者劉先生表示。很多受訪的投資者認為,由於理財經理是隸屬於銀行的,容易令人放鬆警惕。
筆者獲悉,大部分的投資者通過銀行的理財經理購買海滄資本的有限合夥基金産品,現今有限合夥基金的銷售方式,通常是理財經理代銷小規模第三方管理公司發行的産品。
恒天財富東莞公司理財經理劉雪松介紹:“銀行的理財經理手中掌握大量的客戶資源,運用‘電話轟炸’的方式,一天打十幾個電話來催你做項目。另外,客戶都相當信任銀行和理財經理,即使客戶對産品不甚了解,也被理財經理忽悠了。”
東莞財智財富管理公司總經理楊柳根也認為,有限合夥産品的銷售很大程度上客戶考慮的是對銷售者信任的問題。
“銀行代銷信託産品的佣金只有1%,或者不到1%;而理財經理‘飛單’代銷有限合夥産品的佣金高達5%-6%”,一名不願具名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假如客戶認購一筆價值150萬元的産品,理財經理可以獲得近10萬元的佣金。
鋻於此,在利益的驅使下,不少理財經理願意利用手中的客戶資源和客戶對銀行的信任鋌而走險“飛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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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局
“類信託”與信託真假難辨
“當我們找理財經理葉樹旺討説法的時候,他説自己也購買該有限合夥産品,在金錢上也有損失。”廖先生告訴記者。可見,理財經理對産品的基本架構和風險把控也不甚了解。據一位業內人士透露,很多銷售的理財經理可能連有限合夥基金的結構都不懂。
“有限合夥基金被譽為‘類信託産品’,完全模倣信託做的,包括簡版、目的、融資方資金用途、受託人、期限、管理人、收益,而其收益要比信託高。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合夥産品在結構中缺乏監管,裏面架構有可能作假。”劉雪松説。
據悉,有限合夥關於“類信託産品”的名稱由來,因為其關鍵要素“一對一”、收益分配時間“點對點”的特徵與信託産品一致。同時,在有限合夥産品中,將“剛性兌付”潛規則貫穿了投資活動的始終,加上作為發行渠道的第三方理財機構曾經有過代銷信託産品的經歷,投資者大多數並不能分清第三方理財機構所代銷的理財産品的具體類別。
房地産信託項目成為兌付風險的重災區,相關部門對其監管不斷升級,房企的融資渠道更加收緊。而對靈活變通的有限合夥來説,則可以繞過了信託的限制。
據了解,有限合夥可以通過兩種渠道在房地産項目融資。一方面,通過信託計劃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LP,再由有限合夥企業向融資方提供資金,這樣可以直接向不滿足要求的房企投資;另一方面,市場上很多小的資産管理公司、私募股權基金公司可以通過有限合夥的形式發行産品,將資金投向房地産領域。
楊柳根認為:“現在,很多開發商利用有限合夥做融資,而房地産或會有跌的空間,到時可能會還不了款,此類投資的風險比信託的風險高,投資者入市前需要謹慎考慮,信託相對有限合夥安全。”
至此,投資者對於有限合夥産品與信託産品還是“蒙查查”,如何區分兩者的異同點?
劉雪松認為,首先有限合夥只需要在工商局註冊,無其他監管,而信託公司最低註冊資金三億,受《信託法》保護;其次,有限合夥的項目發行不受約束,而信託項目要做盡職調查,經銀監會審批後才能發行;再者,有限合夥出現虧損無人知曉,而信託資金分批撥款,受銀行和信託公司雙重監督;最後,有限合夥出現多次無法兌付事件,信託基本能實現“剛性兌付”,有信託公司兜底。
除了以上四個要素外,劉雪松建議投資者辨別信託和有限合夥産品時,首先要關注資金管理方式,即“受託人”是信託還是有限合夥。如果是某信託公司,可以在信託業協會官網查詢,有限合夥企業會命名為某某投資公司,公司名會有“有限合夥”的字眼。另外,投資者要注意看打款賬號,看是否對公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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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惑
有限合夥基金回報高但風險大
一隻看似“非常可靠”的有限合夥基金産品,一般經過“低風險、高收益”的包裝,實際上容易存在超募、虛假項目、虛構抵押物的價值、誇大或虛造擔保公司的實力或資金管理公司的實力等問題。
據上述廖先生透露,海滄資本6個有限合夥基金産品存在超募的情況,實際認購金額達到了5.36億元,合同規定總金額約為4億元,其中的1.36億超募資金不知所終。
業內相關人士表示,有限合夥基金很難控制超募,很多項目也缺乏第三方的監管。超募意味著管理方單方面改變産品的風險收益特徵,若出現這種情況,需要出新的解釋或合同。
獨立證券分析師劉錦雄表示,公募資金有嚴謹的監管環節,每個環節都是透明的,而有限合夥基金缺乏這些必要監管的環節,容易出現超募的情況。
楊柳根認為,有限合夥基金超募個人投資者是無法得知的。“投資者無法得知這筆錢的用途,若超募部分資金運作出現問題,即使原有的資金能夠收回,超募部分的虧損也難以填補,容易出現負責人‘跑路’的情況。”楊柳根説道。
“有限合夥基金的資金管理能力、跟融資方博弈能力都很差。”劉雪松認為,有限合夥的企業規模小,不像信託有專業的管理團隊,也沒有實力去監管和考察項目的進程。
劉錦雄認為,投資者在投資協議中要注重是否有監管環節,資金的管理是否有明確的監管,資金的流向哪,投資什麼項目,流程的控制,監管的方式、劃撥資金用途、收益分配的約定等。入市時,投資者最好要求出示擔保協議的原件或掃描件,看清楚擔保協議的內容以及免責條款。
雖然有限合夥風險重重,在理財經理的強勢推銷和高回報率的利誘下,不少投資者還是“上鉤”,源於有限合夥産品回報率相當高,收益率高達13%,略高於信託産品,並能在短時期內兌付。楊柳根認為,有限合夥基金避開了信託公司,所以它的融資成本低而回報高。如果是信託公司的話,信託公司幫助企業融資是需要收佣金的,而現在有限合夥企業可以繞開信託公司,自行發行産品融資,直接節省了佣金費用。
他説,任何理財産品都不要先看它的回報率,而是先看抵押物足不足額、值不值錢、好不好賣,是否容易流通;其次看其風險控制是怎麼設計的,如果風控做好了,才看回報率。有限合夥産品的回報率如果很高,那麼它的融資成本肯定很高,那麼風險肯定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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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工商局和公安局或可聯合監管
據悉,在我國有限合夥基金缺乏監管,信託和資管分別由銀監會和證監會監管,而有限合夥基金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
有限合夥常被用在私募公司的項目,而私募公司是被證監會監管的,持照營業;而“類信託”有限合夥是普通投資管理公司在工商局註冊登記便可,後續的基金設立、發行、管理、風險控制、問責等都沒有直屬的監管部門和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規範。
劉雪松認為有限合夥基金最關鍵的問題是缺乏必要的監管,建議普通投資者規避。“有限合夥類信託項目從融資方到資金用途再到還款整個過程都不受監管,對外不公開透明。”他認為最簡單的監管方法就是規範投資公司,設立準入門檻,明確銀行進行資金監管,有關部門進行項目核查,出事故公司負責人承擔刑事責任。
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嚴義明認為,有效合夥基金是新的業務,相關的管理並不明確,至於具體哪個部門有監管的職責,是銀監會、證監會、工商局還是公安局?這個並沒有定論,他認為現階段可以由工商局和公安局聯合監管。
對於本次海滄資本的事件,嚴義明律師認為要關注資金募集和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相關協議也有提及風險注意條款,那麼投資者是需要承擔風險的;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資金管理人和承擔擔保責任的第三方公司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此外,他認為若銀行是基金的銷售方或者銷售仲介,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即使銀行沒有代理相關的理財産品,而該行的理財經理利用職權在銀行‘飛單’,客戶有理由相信該理財經理代表銀行的時候,銀行需要承擔責任。”
嚴義明律師説,若遇到法人卷款潛逃,受害者要及時報案,配合公安機關把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有限合夥基金確實存在法律的漏洞,不過還需要進一步觀察,通過時間和經驗的積累,依據案件的特點,歸納出有針對性的法律規範;另外,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執法的力度,運用現有的法律規範和針對性的法律進行監管,讓投資者得到相關的保障,違法者得到相關的懲處。”
-名詞解釋
有限合夥基金,指一名以上普通合夥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夥人所組成的合夥,它是介於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種企業形式。其中普通合夥人是GP,負責資金的管理,佔1%的股份,合格的社會投資者(機構或自然人)是LP,負責投資和財務投資,因為融資需求,兩者成立一家有限合夥公司。另外,該有限合夥公司需要找一家託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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