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業協會召開《私募投資基金監管暫行辦法》座談
- 發佈時間:2014-08-28 02:38:22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田燕
與會機構認為,合格投資者制度確立,是《辦法》最大的亮點,符合私募基金的本質。
一方面,合格投資者制度劃定了私募基金的投資門檻,將風險識別能力差、風險承擔能力低的投資者攔在門外;另一方面,也明確了陽光私募基金客戶範圍,令以往對陽光私募基金尚存疑慮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敢於委託陽光私募基金進行理財。
同時,《辦法》充分考慮了行業實際情況,鼓勵行業創新發展,利於吸引機構客戶進入私募行業,令私募迎來新的快速發展期。
2014年8月27日,證監會私募基金監管部聯合基金業協會在京召開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座談會。熊曉鴿、裘國根、張偉等私募機構代表參會並就《辦法》施行進行了深度交流。
《辦法》具有里程碑意義
基金業協會孫傑會長在座談會上表示,《辦法》的發佈實施是私募行業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辦法》的發佈實施確立了私募基金行業的正式法律地位,必將提升行業責任感和影響力,進一步激發我國私募基金行業活力和正能量,培育和弘揚理性、誠信、專業的投資文化和契約精神,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勤勉盡責、忠實道德、專業規範的受託人制度,對於推動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帶動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具有非常重要而深遠的意義。下一步基金業協會將積極配合《辦法》的宣傳及實施,秉承“服務、自律、創新”的宗旨,堅持事後備案、適度資訊披露、市場主體自治和行業自律原則做好私募基金的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證監會私募基金監管部陳自強主任表示,《辦法》是全市場、全行業的智慧結晶,是證監會貫徹落實《基金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中央編辦相關通知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我國私募基金業發展歷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辦法》充分體現了“六個結合”的特點,一是行政監管與自律監管相結合,二是原則監管與規則監管相結合,三是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相結合,四是分類監管與重點監測監控相結合,五是適度監管與底線監管相結合,六是全口徑登記備案與差異化監管相結合。
陳自強主任還指出,在下一階段,私募基金監管部將以“一手抓監管、一手促發展”作為工作思路,研究制定促進私募行業創新發展的相關政策。
私募迎來發展新機遇
座談會上,參會代表紛紛表示,《辦法》的頒布具有重要意義,標誌著中國私募行業規範發展的新起點,為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發展,推動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健康發展的政策體系和生態環境,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平穩運作、優化資源配置和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將發揮重要作用。
朱雀投資表示,2013年6月,隨著“新基金法”的頒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第一次被納入監管,取得了法定身份。2014年3月,基金業協會開始頒發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牌照,使得私募基金公司持牌經營邁出了堅實一步。現在,證監會頒布《辦法》,更是將行業帶入了規範發展的新階段。《辦法》首次、全面地從宣傳推介、客戶選擇、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風險管理等方面,對私募基金行業的實際操作進行了規範。《辦法》的實施,對於年輕的中國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的規範、持續發展,意義重大。
重陽投資認為,《辦法》的出臺有利於私募基金行業規範發展,創新發展,同時為私募基金行業消除了規則疑慮、掃除了制度障礙、打開了發展空間。《辦法》對於私募基金行業的規範、創新、持續發展是重要的推動,對於我國大力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更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對於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而言,《辦法》的發佈實施更具特殊意義。
上海博道投資認為,全口徑備案制度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是《辦法》的兩大亮點。全口徑備案制度彌補了私募基金監管的空白,對行業環境、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每人平均有著積極意義。合格投資者制度確立,是《辦法》最大的亮點,符合私募基金的本質。一方面,合格投資者制度劃定了私募基金的投資門檻,將風險識別能力差、風險承擔能力低的投資者攔在門外;另一方面,也明確了陽光私募基金客戶範圍,令以往對陽光私募基金尚存疑慮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敢於委託陽光私募基金進行理財。同時,《辦法》充分考慮了行業實際情況,體現了辦法人性化一面,鼓勵行業創新發展,利於吸引機構客戶進入私募行業,令私募迎來新的快速發展期。隨著《辦法》的實施,改革紅利將進一步釋放,財富管理行業將迎來更大的發展,可以更好地履行自身使命,為促進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揮更大的作用。
深圳創新投表示,《辦法》的出臺,正式將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納入統一監管框架,明確了創業投資基金需納入私募投資基金的監管範圍,不僅促進了各類PE/VC健康規範發展,還保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創業投資基金髮展的政策體系奠定了法律基礎。同時,《辦法》進一步規範了創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流程,推動創業投資行業運作更加規範有序。此外,《辦法》還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為私募基金的健康發展提供良好保障。
投中集團研究院認為,《辦法》確立了“強製備案”制度,同時傳達出了監管層對私募基金行業加強監管和對行業創新的鼓勵,這是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首個可操作性的《管理辦法》,意味著中國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正式進入規範發展時代。
其他參會代表也表示,《辦法》的頒布是及時的、必要的,充分體現了市場化原則,體現了功能監管、適度監管原則,強調了行業自律,對私募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項活動進行了規範,《辦法》的出臺是監管上的巨大進步,充分表明瞭監管層對私募投資基金髮展的支援,民營背景的基金將獲得平等的市場機會,有利於行業的充分競爭。協會已成立的私募證券基金專業委員會和已建立的中國基金行業協會聯席會機制應充分調動和發揮行業力量,加強與各類私募基金協會的合作,攜手促進我國私募基金行業健康規範發展。
期待更多配套措施和細則
日前發佈的《辦法》為私募基金的業務規範提供了法律指引,為私募行業的持續健康有序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而納入監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肯定《辦法》的積極意義的同時,也期待著未來會有更多的配套措施和細則出臺。
深圳創新投指出,在未來,隨著私募業務的進一步發展,《辦法》將需要推出更詳細的實施細則。我們期待在未來的實施上,能繼續體現《辦法》中以市場主導,適度監管的思路。在宏觀層面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而在微觀層面又為機構的市場化運作和産品業務創新留下空間,使我們的私募市場發展既公平規範,又充滿活力。
北京盛世景投資表示,繼續期待出臺後續的配套措施,如稅收優惠、監管分工、跨境業務等。同時,也期望針對《辦法》出臺後續的配套細則,如建立統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級評估與等級劃分公示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退出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專業資格及誠信管理制度以及鼓勵私募基金進行産品創新。
弘毅投資也表示,有效的監管起到的是蕩滌市場、激濁揚清的作用。合規的私募基金因此在市場上將更加如魚得水。《辦法》的出臺為建立健全促進各類私募基金的政策體系奠定了法律基礎,也便於下一步推動財稅、工商等部門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財政、稅收和工商登記等相關政策,更好促進私募基金髮展。
針對創投行業的行政監管,深圳市創業投資公會認為,雖然《辦法》原則上做了規定,但這仍然是初步的。究竟如何實行區別於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的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管理及提供有效服務,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不斷總結經驗和不斷加以完善。
深圳市創業投資公會建議,加快推進創投基金備案工作,並務必與國家工商部門和國家統計部門等密切配合,摸清家底;科學地界定創業投資基金的內涵;另外建議證監會及基金業協會在對創投基金進行差異化監管同時,應根據創投基金“募、投、管、退”的良性迴圈內在規律,與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相關資源進行有效對接。尤其是在退出變現方面,應運用網際網路技術,使創投業與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網上資訊互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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