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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門調研指出:銀行合同存大量霸王條款

  • 發佈時間:2014-12-19 07:25: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法律專家,對大量銀行貸款合同文本進行審查後,從中“挖出”了564條不公平條款,涉及六大類合同“陷阱”。記者了解到,自去年9月以來,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部署,全國各地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開展了專項整治工作,存在各銀行合同間的霸王條款相繼被審查曝光。

  10家銀行80份合同清查出564條霸王條款

  消費者王女士今年上半年向金華市消保委投訴,因記錯還款金額,少還了信用卡26元。幾天后收到銀行短信通知,告知其信用卡逾期,要求歸還1300余元。銀行的理由是,雖然逾期未還的只有26元,但按合同規定,罰息需按消費刷卡總金額乘以每天萬分之五計算。

  不久前,義烏市稠北派出所接連接到5起報案,多位市民稱自己持有的某行信用卡被盜刷,而信用卡都在身邊。銀行回應稱應是用戶向他人透露了驗證碼資訊,根據辦理時簽訂的信用卡合同條款,銀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浙江省工商局合同處處長沈曉萍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今年9月以來,在該省銀行業協會的支援和配合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集了10家銀行的個人借款合同、消費類保證合同、信用卡申請合同等8大類消費類合同,共計80份,法律專家對這些合同進行了全面審查,清查出564條不公平條款。

  工商部門指出,銀行方面的問題包括:單方面擴大自身權利;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某些格式條款涉嫌違反法律規定;某些條款表述不明確涉嫌誤導消費者等。

  我國《貸款通則》規定,借款合同中載明的利率就是執行的利率,然而某些合同條款顯示,銀行可依據借款人的信用和還款能力情況,每年對利率檔次作一次調整。法律專家指出,銀行的這些合同條款為任意提高利率標準留下了空間,違反《貸款通則》規定,涉嫌損害借款人的主要權利。

  還有的合同條款規定,銀行對借記卡遺失正式挂失生效之前産生的損失不承擔責任。法律專家認為,銀行這一條款涉嫌免除其在客戶辦理口頭挂失手續後至正式挂失手續辦妥期間應當承擔的責任。

  金融服務日益豐富 霸王條款“日新月異”

  據《2014年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投訴受理、處理形勢分析報告》提示,從被投訴類型看,第二季度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受理投訴中,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投訴案件佔比相對較高。

  但消保部門也表示,普通消費者面對艱澀難懂的合同內容,鮮有能力辨別是否“公平”,是否“違法”,唯有簽字了事。只有確實發生了侵害消費者的事實後才會有投訴發生。

  想要銀行承擔相應責任,大部分消費者須走司法訴訟途徑。今年8月杭州一消費者銀行卡被人在廣東茂名自助終端轉賬,打銀行熱線要求凍結期間又被轉賬幾筆,一共6萬元。報案後,消費者找銀行討説法,被告知“深表同情”卻只能“自認倒楣”。該消費者認為信用卡在身邊,密碼從未告訴別人,一定是銀行存在安全漏洞。最終通過走司法途徑起訴銀行,經調解由銀行承擔80%損失。

  為保障合同平等自願的原則,浙江省人大早在2002年專門出臺了《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賦予了工商部門對銀行業等行業的格式條款進行監管的職權。2004年浙江省工商局曾對銀行格式合同進行審查,挖出諸如“強制消費者承擔不合理的合同費用”“規定消費者必須在銀行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等8類霸王條款。

  沈曉萍表示,時隔10年重新審查銀行格式合同,發現隨著金融服務的日益豐富,如理財産品的興起,銀行合同的霸王條款也在“日新月異”。

  但是法律專家也表示,以前銀行的錢被認為是國有資産,因此判決傾向於保護銀行利益,現在有銀行判賠承擔80%損失的案例出現,説明各界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認識有所變化。

  參與此次合同審查的主要法律專家、浙江君安世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進表示,我國銀行具有壟斷性,消費者與銀行間實際上並非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及時介入,對不公平條款進行干預,否則消費者爭取平等權利困難重重。

  工商部門也透露,收到《行政建議書》後各家銀行進度不一,目前各級工商部門正在溝通和督促各家銀行修改問題條款。對銀行在規定期限內拒不修改、不及時整改、消極應付、備而不用、用而不備、擅自修改合同文本、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合同違法行為,予以堅決查處並曝光。

  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明顯不足

  浙江省工商局局長裘東耀認為,銀行問題格式條款的出現,從短期看似乎是銀行佔便宜,長遠看是透支了金融機構最為寶貴的信用資本。

  浙江省金融法學會理事、浙江讚程律師事務所主任程學林告訴記者,在美國金融危機後,世界各國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高度重視,我國人民銀行也下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銀監、保監等金融監管部門也有相應機構設置,這些部門應該主動承擔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責任。

  目前我國尚未就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定專門法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一般法下,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明顯不足。

  國際上,在金融領域制定有別於普通商品市場的法律規範並不鮮見。如美國針對金融服務制定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金融隱私權法》《房屋貸款人保護法》《住宅貸款資訊披露法》《信用卡問責、責任和資訊披露法》等大量涉及消費者金融權益保護的法案,英國制定了《金融服務法案》《消費者信貸法》等專項法律,日本也專門制定了《金融商品銷售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等。

  法律專家建議,應借鑒金融危機後主要國家的做法,儘快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別法,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消費糾紛非訴解決機制,從根本上解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法律支撐與制度供給不足、消費者求告無門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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