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家銀行合同審出564條“霸王條款”
- 發佈時間:2014-12-10 07:38:10 來源:今日早報 責任編輯:孫朋浩
昨天,浙江省工商局召開“全省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規範整治工作情況通報會”。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稱,“審查結果顯示,80份銀行業合同的格式條款絕大多數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銀行業基於控制風險和防止不良貸款,在部分合同中設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共計564條,涉及問題795個。”
省工商局梳理並首次曝光了銀行合同格式條款普遍存在的六大“陷阱”。
10家銀行8大類合同接受全面審查
今年9月份,省工商局收集了在省工商局註冊登記的杭州銀行、溫州銀行、紹興銀行、嘉興銀行、金華銀行、台州銀行、泰隆商業銀行、民泰商業銀行、稠州銀行等10家銀行的個人借款合同、消費類(抵押、質押、最高額抵押等)保證合同、信用卡(申請、領用)合同等8大類消費類合同,共計80份,委託浙江君安世紀律師事務所對合同進行了全面審查,集中從格式條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文字用語的恰當性三方面對合同提出評析意見和修改建議。
省工商局負責人説,審查後發現了銀行業格式條款中存在諸多問題,産生這些問題的根源,最主要的就在於“不平等”。在現階段,銀行業的地位是比較特殊的,在經營中具有一般經營者所不具備的優勢。正是這種特殊的地位與優勢,使得企業和消費者在與之打交道、簽合同時,客觀上處於弱勢地位。面對銀行單方面制定的合同格式條款,只能選擇“是”,或者“不是”,並沒有平等協商的餘地。正是這種合同簽訂雙方實際地位上的不平等,造成了許多“霸王條款”的出現。
銀行合同格式條款存在“六大陷阱”
當銀行工作人員將一份格式合同放在消費者面前時,消費者多會習慣性地在指定位置簽字,很少關注密密麻麻的合同內容。通常只有在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才後悔莫及。比照一下合同格式條款“六大陷阱”,你今後在銀行簽合同時,最好留一個心眼。
陷阱一:銀行單方面擴大自身權利
某合同條款規定:銀行可依據借款人的信用和還款能力情況,每年對利率檔次作一次調整。
評析:《貸款通則》第十三條規定:“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因此,借款合同中載明的利率就是執行的利率,銀行依據借款人的信用和還款能力對利率進行調整,為銀行任意提高利率標準留有餘地,違反《貸款通則》的規定,給借款人帶來了不確定性,相應地涉嫌損害借款人的主要權利。
陷阱二:銀行免除自身責任
某合同條款規定:由於設備、通訊、網路等因素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風險及損失納入銀行的免責事由。
評析:這一條款,銀行涉嫌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
陷阱三:銀行加重消費者責任
某合同條款規定:如果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等從合同依然有效。
評析:這一條款,銀行涉嫌設定獨立擔保條款,加重擔保人責任。
陷阱四:銀行排除消費者權利
某合同條款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銀行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贈與、轉讓、出租、重復抵押、遷移或其他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評析:根據擔保法原理,設定抵押出讓的是抵押物的交換價值,抵押期間,抵押物的佔有不發生移轉,抵押人可以使用抵押物。出租、再次設定抵押等屬於對抵押物的正常使用,本條是貸款人採用格式條款限制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正常使用。
陷阱五:某些格式條款涉嫌違反法律規定
有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合併(兼併)、合資(合作)、聯營、分立、股份制改造、資産轉讓、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産或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債權債務關係變化或影響貸款債權實現的行為的,需事先徵得銀行同意,或一旦發生此類情況,銀行即可採取終止合同、宣佈貸款提前到期或其他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和資産保全措施。
評析:根據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債務人合併、減資需要通知債權人,並且債務人需要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但分立則只需通知債權人即可。上述條款涉嫌違反公司法。
陷阱六:某些條款表述不明確
涉嫌誤導消費者
部分合同格式條款在對特殊概念、相關期限、某些計算標準等事項進行約定時,不夠明確。例如,對“複利”、“敞口”、 “存續期” 、“限額處理”都沒有明確定義。
專項整治助力銀行消費糾紛同比下降64%
截至目前,大部分銀行對主要問題條款已進行全部或部分修改。省工商局經濟合同處陳副處長告訴記者,合同格式條款存在問題的銀行如果拒不執行,要立案查處,並予以曝光。
據省工商提供的數據,目前,有關銀行的消費糾紛明顯下降。以杭州為例,隨著整治工作的深入推進,9月-11月,共受理投訴15件,同比下降64%。
據省工商局介紹,工商部門已跟相關銀行簽訂一致意見,部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平等”合同格式條款,計劃本月底修改完畢並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