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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須交個稅

  • 發佈時間:2014-12-18 08:33:19  來源:海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12月17日電 (記者何雨欣、侯雪靜)記者17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近日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從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個人轉讓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應依法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此,稅務總局曾出臺相關規定,股權轉讓的稅收管理水準顯著提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連年大幅增長,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得到了較好發揮。

  隨著時間推移和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新的股權交易形式不斷涌現,交易內容日趨豐富多樣,新的涉稅訴求不斷提出,相關規定已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徵管工作的需要,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對完善和升級現行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的訴求頗為強烈。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介紹,新辦法主要是規範股權轉讓過程中徵、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延續原有規定主要框架的基礎上,就股權轉讓範圍、股權轉讓雙方及被投資企業的權利義務、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確認、納稅時點、稅務機關徵收管理、服務規範等問題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使相關規定更為科學和全面。

  新辦法的發佈,進一步增強了政策的確定性、可操作性,從而大大降低納稅人的納稅風險和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為我國個人股權投資行為的健康發展和規範運作提供了更為良好的稅收環境。

  所得稅司還介紹,新辦法還就加強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間協作、各稅種協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稅收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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