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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學創業要以“完全學分制”為前提

  • 發佈時間:2014-12-18 01:31:06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文·郭文婧

  ■教育時評

  2015年,全國高校應屆畢業生總量將達到史無前例的749萬左右,畢業人數再創新高,就業創業工作任務十分艱巨。12月10日,教育部發佈通知,提出高校要建立彈性學制,允許在校學生休學創業。(12月11日《京華時報》)

  以學分制為基礎,推進彈性學制,是世界各國促進大學生創業就業的普遍做法。為此,我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也將學生在校最長年限、休學次數和期限的決定權下放“由學校規定”,不少高校都提出並進行了學分制、彈性學制的嘗試。然而,或受制于思想解放不夠,或受制于高校的自主辦學權有限,“彈性學制”並沒有在實踐中有效推廣。大多數高校規定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使得“彈性”非常有限。而且高校普遍實行“年級”管理,一學年修不到一定學分數,就面臨著“降級”或者“學業性退學”處理,加上高校課程設置與開設時間的問題,使得學生基本上沒有什麼自主選擇的“彈性”空間。

  而從創業的規律來看,一家企業從創辦、理順到穩定,至少需要3到5年的時間。正是因為目前我國高校的“彈性學制”與創業的規律還沒完全對接,所以大多數學生只能無奈選擇“畢業後再創業”;一部分學生無奈地選擇“在校創業”,但魚和熊掌難以兼得,甚至導致學業、創業“雙輸”;少數學生堅持創業,但最後往往只能以“結業”或“肄業”結束自己的大學生活,給人生留下遺憾。

  一些國外大學的“彈性學制”之所以名副其實,是因為實行了“完全學分制”。“完全學分制”的內容有三:一是高校主要責任是教育教學,學校不對學生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行為負責,即使是在註冊修學分期間發生的行為,也主要以司法為基礎途徑解決,這讓高校可以輕裝上陣。我國高校則對學生的行為承擔了無限連帶責任,學校避免風險過大拉長,自然不願意將“彈性學制”的“彈性”儘量放大。

  其二,國外高校基本上是基於學分基礎上的收費制度,學校根據學生註冊的學分數收取學費,獎學金的發放也是依據學生取得的學分,因而也就沒有年級、班級的管理概念,學生管理服務也以統一的模式專業化提供。我國大多數高校是以學年或者學期為單位收費,學生基於經濟成本不願過於“彈性”;學生管理服務也基本上都是“學校—學院—年級”的三級體制,學校基於管理方便也不願學生過於“彈性”。

  其三,國外高校的“彈性學制”課程設置靈活,往往無統一的人才培養方案,由學生選擇學習方案進行學習,還可以變換專業,以滿足個性化需求。學生的學分由主修課、普通教育課程與自由選修課的學分組成,大約各佔1/3的比例。課程的開設根據教師新的科研成果或人才市場需求不斷調整,以讓學生掌握最新的科研成果,或學到緊缺的專業知識。而我國高校的學生能否取得學位,不僅看總學分,還要對照看課程。人才培養方案中必修課佔的比重過大,有的甚至超過60%,這就使學生的自由度大減。

  由此可見,高校要建立真正的彈性學制,絕不是一紙通知就能解決的,如果不以“完全學分制”為前提進行改革,“彈性學制”就仍將停留在概念上。要落實“完全學分制”,需要的也不僅僅是高校的改革,更需要在法律上徹底厘清學校與學生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的辦學自主權,建立新的品質評價體系鼓勵高校辦出個性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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